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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疑难】中国食品企业【总局新规出台后】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变了?!
2025-06-24 15:47:40 点击量:
二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瑕疵的定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可见看出,《食品安全法》中的标签瑕疵可以理解为:食品无毒、无害+不会产生误导。但我们进一步去抠的的话,何为“食品无毒、无害”、“不会产生误导”?《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确定义与判断方法。 因此,法律上食品标签是否存在“瑕疵”,在没有进一步细化规定之前,应由监管部门进行认定,要看食品本身无敌无害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来综合裁量。 三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食品标签瑕疵的定义 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对“标签瑕疵”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定义。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四 司法解释对食品标签瑕疵的定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八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五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瑕疵”处理的未来趋势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 (五)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考量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标准是“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这里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后认定,而非由《办法》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这个变化就很微妙了。 自此,《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基层监管部门有了综合考虑后自由裁量的依据,这降低了自行认定涉事食品存在标签“瑕疵”的风险,也能更好应对目前牟利性投诉举报泛滥、大量行政资源空耗的监管实践,这点也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通。 但由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时间是2027年3月,距今仍有近2年的间隔,若期间有疑似食品标签“瑕疵”相关举报线索,在监管实践中会如何认定?值得我们继续观察。
可以看到《办法》中通过列举了6种情况,对食品标签“瑕疵”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项明确规定,只有总局才能认定其他的情节轻微情形。
如何理解上面的规定?《解释》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进行了讲解,这里不再引用原文。可以说,《解释》根据司法实践进行了调整,以便司法机关根据不同情节进行裁量,具体可以简单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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