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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新规】中国酒企需关注的要点及应对策略!

2025-06-25 18:07:15  点击量:

 

近期,食品标签三大新规集体定稿发布,并将于两年后的 2027年3月17日正式实施。

由于酒类产品与其他食品相比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标签管理中也面临更多的特别规定、豁免等情形,因此在普适性学习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那对于酒类行业来说,新规有哪些地方做出了调整,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读一下:

 
 

1、散装白酒标识规范全面升级

 
 
 

(1)适用范围扩大

GB 7718-2025预包装食品定义中增加了“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这意味着,企业生产的以容器预先包装的散装酒必须按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要求,标识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等全部标签信息。

示例:过去散装酒可能仅标注“高粱酒”,现在需明确配料(如高粱、小麦等)和生产日期。

(2)全链条透明化

此外,该标准除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还适用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也就是说,即使酒企将大包装酒卖给经销商分装销售,外包装也需标注完整信息。

 
 
 

2、配料标注要求更为严格

 
 
 

(1)制曲原料需明确标注

酒曲是我国酿酒行业传统糖化发酵剂、属于食品发酵用菌种。根据酒曲的制作原料、制作工艺以及在酿酒过程中的作用等,不需要在终产品标签中标示酒曲(或糖化发酵剂)。

GB 7718-2025的4.3.4.1条款中也写到“加工助剂、已经失去活性的酶制剂可不标示”。因此,大曲、小曲、麸曲、酵母及糖化酶等糖化发酵剂可不直接在配料表中进行标识,但若大曲中含粮谷原料(如小麦、豌豆),需按投料量从高到低标明这些原料。

示例:某白酒使用大曲,需标注“小麦、大麦、豌豆”等原料,而非仅标注“酒曲”。

(2)酵母菌的标注

7718-2025 4.3.6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

此条为新增规定,对于出厂时仍含有活的酵母菌的酒类产品(如某些 pet-nat 或鲜米酒/生啤酒),应在配料表标示“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或具体的酵母菌种名称。

 
 
 
 
 

(3)年份酒、调味酒需量化标注

根据要求,如果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应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若标签强调“15年基酒”“20年调味酒”,必须标注具体含量(如“基酒添加量≥80%”),禁止模糊宣传。

此外,若酒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产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比如一款以“石斛酒”为名称的白酒配制酒产品,应当在标签上标示石斛的含量。

定量标示豁免的情况——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特别强调,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

d) 仅用于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仅用于说明产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

e)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

示例1:

食品名称:覆盆子蓝莓果酒

执行标准:GB/T 32783-2016 《蓝莓酒》

配料表:蓝莓、覆盆子(xx%)、水、白砂糖……

「蓝莓果酒」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蓝莓含量不需标示;覆盆子需标示含量。

示例2:

食品名称:玫瑰风味蓝莓果酒

执行标准:GB/T 32783-2016 《蓝莓酒》

配料表:蓝莓、水、白砂糖、重瓣红玫瑰、……

「蓝莓果酒」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蓝莓含量不需标示;「玫瑰」用于说明产品风味,无需标示含量。

(4)“无添加”宣传受限

目前,一些白酒产品标签上标示有“不添加”“不含”之类字样。而根据新GB 7718的要求,食品添加剂(比如甜味剂)、污染物(比如塑化剂)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酒中或不应存在于酒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此外,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

因此,建议企业根据新要求,对标签标识中涉及“不添加”及同义词的标示内容进行规范,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各个香型白酒定义涉及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字样,也建议不出现在产品标签之上(如“不添加防腐剂”属于违规)。

示例1:

无麸质」啤酒

可以宣称,产品应符合行业标准 QB/T 8000-2024 《无麸质食品通用要求》。

示例2:

「无硫」葡萄酒/「零二氧化硫」葡萄酒

二氧化硫属食品添加剂,不得宣称。

「0香精」葡萄酒

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香精」属于不允许添加到、不应存在于葡萄酒中的成分,不得宣称。

(5)致敏物提示

7718-2025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a)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

g)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g)

h)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

……

附录 D.5 其他免于标示致敏物质的情况

a) 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可免于重复标示;

b) 食用酒精、蒸馏酒。

过敏物提示在2011版标准中属于推荐性标示,此次改为强制标示。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发酵酒和配制酒产品,如配料表包含标准列举的致敏物质,都需要进行提示。其中精酿啤酒产品配料中较常出现致敏物,需要特别注意。

7718-2025 4.12.2 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时,鼓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

使用麦曲生产的黄酒,致敏物不体现在配料表中,因此只是鼓励标示,不做强制。

 
 
 
 

3、禁止标注内容明确

 
 
 

(1)医疗、保健功能禁用

标识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此外,白酒不得在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目前,个别企业的产品在标识上,强调原料的健康价值(比如苦荞具有抗氧化、降低血糖、改善心血管健康等功效),这也涉及对消费者的误导,不符合管理要求,需要纠正。

(2)“特供”“专供”等字样禁止

禁止使用“特供党政机关”“军队专供”等误导性宣传。

(3)封建迷信、虚假宣传

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如“开光酒”“风水酒”),避免误导消费者。

 
 
 

4、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规范

 
 
 

日期标注简化

GB7718-2025 10.2中规定: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 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10.1 当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 %vol的酒类,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但对于进口酒,GB7718-2025 8.5: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只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所以对于进口酒,即便原酒标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也应通过合理推算标示生产日期。结合前述法规,外文标签有标注批号的,也可直接标注批号。

 
 
 

5、委托加工与质量等级标识

 
 
 

(1)委托方与受托方信息并列

新的标准和法规对委托加工的标示提出了要求,委托生产的白酒,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过去仅标示受托生产方信息及产地和委托单位监制的方式不符合新法规和新标准的要求。

(2)质量等级需有据可依

GB7718-2025 4.11中规定: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为新版增加内容,所以如果产品执行国标(如GB/T 10781.1浓香型白酒),需标注优级、一级等质量等级;若执行企业标准且未规定等级,则禁止标注。

但对于宣称「二级庄」「一级园」的进口葡萄酒,有2点需要考虑:「食品所执行的标准」指的是我国的国标 GB /T 15037《葡萄酒》、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还是产品生产在生产国所执行的生产标准、产区规范?「二级庄」「一级园」是否属于质量等级?里奥哈的「特级珍藏」葡萄酒呢?

 
 
 
 

6、网络销售与数字标签新要求

 
 
 

(1)网售页面信息透明化

网络销售的预包装白酒产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标签信息。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除生产日期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主页面刊载的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白酒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目前,网售白酒很多没有按照该要求进行标示,销售企业需要根据该要求进行调整。

(2)鼓励使用数字标签

白酒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企业可以同时通过数字标签展示标签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应与包装上同时展示的标签信息保持一致,并且要在数字标签临近位置通过“数字标签”或类似字样明示其身份。

此外,对于白酒的数字标签内容应在识读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且不应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干扰元素内容。

 
 
 

7、进口白酒标签调整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第八部分「进口食品」为本次新增,核心如下: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其他法规要求的所有强制内容,除明确豁免的以外都要标示。原外文标签没有的,中文标签应予补全(如按生产国法律不需标注而中国法规需要标注的某些配料、产品生产日期、「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等。)

(2)对于我国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内容,如果外文标签可见,也要有相对应对中文翻译,且字高不得小于对应外文。(明确豁免项目除外)

(3)标示有冲突的地方,以我国法律为准。

示例:如果酒标外文标注「No sulfur」,合规的处理方式是将其盖住。

 
 

来源:西大新时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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