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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 |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应当没收违法产品问题
2025-08-11 18:22:01 点击量:
基层市场监管局辖区某超市因销售过期方便面被消费者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确有少量过期方便面(货值金额50元)仍在销售。超市负责人当场下架并销毁了过期食品,同时退赔消费者费用,双方自行和解。 经核查:超市该行为属首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供了被举报商品的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该超市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所列条件(初次违法、非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总局两份清单规定,依法对该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现请示如下: 对该超市现场发现的过期食品及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