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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您着急】中国食品安全相关公告答复—汇总
2025-09-01 18:38:50 点击量:
1、普通食品的水提物还属于普通食品吗?关于提取物有没有相关法规依据呢?有公告说明吗?
答:普通食品的水提物属于普通食品。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沙棘叶等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 第7号)及其回复的内容(普通食品原料经酶解生化反应后获得的产物都可按普通食品属性对待)及其原意,可以推定:以普通食品原料加水提取(完全属于物理变化)后获得的产物更应视同普通食品属性的物料。
2、芙蓉香精可以用于食品吗?
答:除了GB 2760表B1之外的食品中都可以使用食品用香精。如果“芙蓉香精”符合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的规定,可以依据GB 2760的使用规定用于食品。
3、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如果不是一个日期,外箱和内袋在日期上应该怎么标注呢?
答:GB7718中定义: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4、转基因大豆油可以用于食品生产吗?标签该如何写?
答:转基因大豆油可以用于食品生产,在标签中的配料可以标示为“大豆油”或“转基因大豆油”。
5、如果用了转基因的原料,要强制标识转基因吗?
答:以大豆油为例,如单一配料的“大豆油”产品本身,应如实标示“大豆油”或“转基因大豆油或大豆油(转基因)”如面包中使用了“转基因大豆油”;如使用转基因大豆油作为配料之一加工成其他食品,例如面包中使用了转基因大豆油配料,在配料表中可标示为“小麦粉、白砂糖……大豆油……”或 “小麦粉、白砂糖……转基因大豆油……”。
6、预糊化淀粉在标签上如何标识“?
答:“预糊化淀粉”如果是作为该产品本身的标签,应标示“预糊化淀粉”,如作为用于生产其他食品的配料之一、在该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标示配料名称时,可标示“预糊化淀粉”或“淀粉(预糊化淀粉)”或“淀粉”。
7、配料中的酱油应该怎么标示,之前是写“酿造酱油(含焦糖色)”,现在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类别调整,还能这样标示吗?
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调整与GB 2760中的食品分类系统中的食品类别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食品标签上如何在配料表中标示“酱油”,应根据实际使用该酱油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并对照GB 2760和GB 7718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综合判定。如加入该酱油作为配料之一生产的某终产品,从该酱油带入到终产品中的焦糖色仍在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则应当在该终产品的配料表中标示“酿造酱油(含焦糖色)”,否则可免除标示“(含焦糖色)”。
8、食品添加剂(含复配食品添加剂)能分装吗?
答:根据“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8号《关于食品添加剂分装有关问题的复函”可以(复函)》的规定可以分装。但是,各地生产许可受理部门的管理要求不尽一致,建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请示确认。
9、食品添加剂和普通食品可以共线生产吗?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共线生产;共线生产的前提条件应符合总局的“回复”所指定的要求。
10、“二氧化硅(维生素A中带入)可以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么?
答:不可以。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3. 4 带入原则”的定义,是针对通过食品配料而不是指通过食品添加剂带入到终产品中的情形;也就是指“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这里的括号中的“含食品添加剂”其实指的“加入了终产品中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某种配料”,而不是指“食品配料或食品添加剂”;如果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合,无论是否“作为辅料用的”食品添加剂,根据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规定:“2.1 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都应视为复配食品添加剂。而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前提条件之一是:“4.1.3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2760 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二氧化硅(维生素A中带入)”不可以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