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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各地食品小作坊要求——汇总!【中】

2025-09-05 20:30:33  点击量:

 
 
八、 湖北省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2月1日施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型?

答:按照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食品、瓶(桶)装饮用水、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

(三)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 江西省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23年10月1日起实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型?

答:小作坊不能生产以下产品:

第二十二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十、 贵州省

依据: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5月1日施行)

 

1.小作坊能否接受委托加工?不能经营哪些产品?

答:小作坊不能接受委托加工。不能经营下列产品: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内食品;食品生产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

(一)粮食加工品

1.小麦粉

o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o专用[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食用植物油

o食用调和油

2.食用油脂制品

(三)调味品

1.酱油

2.配制酱油

3.食醋

4.配制食醋

5.调味料

o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o半固态(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o固态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复合调味粉、其他]

o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

o水产调味料(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

6.味精

(四)肉制品

1.热加工熟肉制品(西式火腿)

2.预制调理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

(五)乳制品

1.液体乳

2.乳粉

3.其他乳制品

(六)饮料

1.瓶(桶)装饮用水

2.碳酸饮料(汽水)

3.茶(类)饮料

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5.蛋白饮料

6.固体饮料

7.其他饮料

(七)方便食品

1.方便面

2.其他方便食品

3.调味面制品

(八)罐头

1.畜禽水产罐头

2.果蔬罐头

3.其他罐头

(九)冷冻饮品

(十)速冻食品

1.速冻面米食品

2.速冻调制食品

3.速冻其他食品

(十一)糖果制品

1.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2.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3.果冻

(十二)茶叶及相关制品

1.茶制品

(十三)酒类

1.白酒

2.其他酒

o配制酒(露酒、枸杞酒、枇杷酒、其他)

o其他蒸馏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水果白兰地、水果蒸馏酒、其他)

o其他发酵酒[清酒、奶酒、其他]

3.葡萄酒及果酒

4.啤酒

5.食用酒精

备注:禁止采用白酒(液态)方式生产白酒,白酒(液态)指自身不生产原酒,以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的白酒;禁止使用食用酒精、香精香料等原料生产加工白酒。

(十四)蛋制品

1.干蛋类

2.冰蛋类

3.其他类

(十五)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可可制品

2.焙炒咖啡

(十六)食糖

1.白砂糖

2.绵白糖

3.赤砂糖

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

5.方糖

6.冰片糖

7.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十七)水产制品

1.即食水产品

(十八)淀粉及淀粉制品

1.淀粉糖(葡萄糖、异构化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浆、其他)

(十九)豆制品

1.其他豆制品

(二十)蜂产品

1.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2.蜂花粉

3.蜂产品制品

(二十一)保健食品

(二十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二十三)婴幼儿配方食品

1.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十四)特殊膳食食品

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二十五)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

2.食品用香精

3.复配食品添加剂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难以包装和标识的,要在其储存位置及销售容器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由汉语拼音字母式“ZF”+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后4位数字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

当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后,原登记证号作废,不再使用。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简易包装并附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贮存条件;

(四)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五)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六)登记证编号;

(七)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 陕西省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施行)

 

1.小作坊能否接受委托加工?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能接受委托加工,不能生产下列产品:

第二十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十二、 重庆市

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5月1日施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能生产以下产品: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适时调整。

 

2.食品小作坊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三)在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标注虚假内容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四)分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十三、 北京市

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7月1日施行)

 

1.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七条 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应当具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定期进行食品检验,检验期限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首批生产加工的食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以及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所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销售日期,以及单位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出厂销售的食品为预包装食品;

(六)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标签;

(七)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

(八)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备注:食品品种目录由各区制定

 
 

 

 

 

 
 
十四、 河北省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能生产下列产品:

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十五、 山西省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5月1日施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能生产下列产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乳制品;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采用散装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内容;采用预包装的,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

 
 

 

 

 

 
 
十六、 吉林省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2年3月15日施行)《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食品种类目录》(2013年1月21日施行)

 

1.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按照《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食品种类目录》执行。

小作坊不得生产以下产品:

1.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2.酒  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

3.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

4.冷冻饮品

5.调味品(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6.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

7.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

注:吉林省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乳制品、酒类、冷冻饮品、调味品及特殊膳食食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在不得生产上述五类食品的同时,还禁止生产肉制品、饮料。

 
 

 

 

 

 
 
十七、 黑龙江省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10月1日施行)

 

1.小作坊能否接受委托加工?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能接受委托加工。不能生产以下产品:

第六十七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六十八条执行。

第六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

 
 

 

 

 

 
 
十八、 上海市

依据: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18日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2023年12月13日至2028年12月12日有效)

 

1.小作坊可以生产哪些产品?

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第一条执行。

(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三)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和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醉泥螺。

(四)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

(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准许生产证编号;

(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3.小作坊能否接受委托加工?

答:小作坊不能接受委托加工。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十九、 江苏省

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得生产下列产品:

第十三条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

(二)非固态法白酒,添加食用酒精或者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酒类;

(三)保健食品;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有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3.小作坊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超出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和包装形式生产加工食品;

(十)伪造、变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十一)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十、 安徽省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6月1日施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得生产下列产品:

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添加剂;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四十三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应当如实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

 
 

 

 

 

 
 
二十一、 福建省

依据: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施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得生产下列产品: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标识标签的要求?

答:按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编号,并清晰、醒目、持久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规定。

 

3.小作坊能否接受委托加工?不能有哪些行为?

答:小作坊不能接受委托加工,不能有下列行为: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二十二、 河南省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3月1日施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能生产下列产品:

第二十三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登记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或者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二十三、 湖南省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5年3月1日施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得生产下列产品:

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

(二)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食醋;

(五)食品添加剂;

(六)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前款规定以外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二十四、 广东省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10月1日施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得生产下列产品:

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二十五、 广西自治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7月1日施行)

 

1.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小作坊不得生产下列产品: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

(三)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自治区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或者标志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十六、 海南省

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日施行)《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2025年1月1日施行)

 

1.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答:按照《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执行。

小作坊不能生产以下产品:

(一)保健食品(片剂、粉剂、颗粒剂、茶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口服液、丸剂、膏剂、饮料、酒剂、饼干类、糖果类、糕点类、液体乳类、原料提取物、复配营养素、其他类别)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四)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五)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六)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七)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不包括其他蒸馏酒和米酒(醪糟)]、食用酒精

(八)糕点(食品馅料)

(九)饼干

(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

(十一)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

(十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

(十三)饮料(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

(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白茶、黄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茶制品、调味茶、代用茶)

(十五)水产制品(熟制水产品、生食水产品、其他水产品)

(十六)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主食类(其他)]、调味面制品

(十七)食糖(糖(白砂糖、绵白糖、冰糖、方糖、冰片糖、其他糖)

(十八)蜂产品(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十九)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淀粉糖)

(二十)冷冻饮品(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其他冷冻饮品)

(二十一)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酱类、调味料、食盐)

(二十二)肉制品(可食用动物肠衣)

(二十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及使用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

(二十四)其他食品

 

2.小作坊能否接受委托加工?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小作坊不能接受委托加工,不能有的行为按照第六条执行。

第六条 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六)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七)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等高风险食品品种;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装方式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3.标识标签的具体要求?

答:按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条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晰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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