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抽检问题(不合格结果公示问题)(2023-12-18):我公司在21年食品抽检中,有次不合格,至今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的网站上有联系,我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才可以消除连接,不公示。谢谢!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2023-12-20):您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同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谢谢!
2. 食品抽检问题(不合格结果告知对象问题)(2023-12-16 ):您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流通环节某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时,是否有义务告知食品的生产者享有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的权利呢?(该举例中,经营者与生产者并非同一市场主体,而是分处不同省份的两个非关联市场主体),敬请解答告知,谢谢!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2023-12-22):您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异议的申请主体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主要是指被抽样单位、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以及不合格食品可能涉及的委托生产企业、进口食品境内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等。抽样过程异议,一般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申请。样品真实性异议,一般由标称的食品生产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等提出申请。对于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的异议,被抽样单位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双方协商,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可双方协商,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对于进口食品,被抽样单位或境内代理商、经销商双方协商统一,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谢谢!
3. 法律适用的请示(2022-10-26):执法人员查办抽检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抽检的芹菜的噻虫胺不符合GB2763-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不判定为不合格,针对此种情形,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办法》?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2022-11-01):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第五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4. 委托生产食品行政处罚(2022-10-18):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被委托方)生产海藻食品,签订有委托加工协议,全部由甲方销售。产品经抽检,食品添加剂超标,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应该处罚甲方?还是乙方?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2022-10-24):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委托生产食品,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5. 关于农产品抽检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关问题(2022-08-30):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体户以及超市等企业进行一年多次的农产品抽检,对于个体户以及超市等企业售卖的农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区局法制科则是要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即援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起罚就是五万元。对于香蕉、豇豆,只进货不到四十斤,甚至只有十斤的商户,处以五万元罚款是否处罚过当?后法制科考虑到处罚过重的情况,要求想办法找减轻情节,但即便减轻,也无法做到五万元减到五千元的情况。现向总局领导咨询,对于个体户销售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是否只能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局法制科答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适用生产企业和农村合作专业社之类的,个体户不适用该法,应该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若真如此,同样的违法行为,作为个体户的处罚力度为五万以上,而合作社等所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经营主体起罚则是二千元,此处罚区间是否合理?且对于法律位阶问题,显然法律高于办法,如果主体适格,处罚适度,是否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2022-09-02):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6. 菜市场摊位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适用法律问题(2022-06-30):近年食用农产品抽检数量较多,其中针对农贸市场的抽检尤其多,且不合格数量很大。请问:1.菜市场摊位是定性为《食品安全法》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食品小摊贩”;2. 菜市场摊位经营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是按照地方三小条例处理?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2022-07-05):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菜市场摊位定性为《食品安全法》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食品小摊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菜市场摊位经营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是按照地方三小条例处理,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7. 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责任界定(2022-06-01):领导好,我们是个食品生产企业,前些日子我们一个产品在外地流通环节被抽检到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我们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我们企业进行调查后,已经查明生产过程各环节没有问题,出厂检验也没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我们留样的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也是合格的。而且,我们企业也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的产品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也是合格的。现在的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我们举证流通环节(贮存和运输)有问题,才能免除对我们企业的处罚?请问领导们,这样合理吗?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2022-06-09):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法处罚相关责任方。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