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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误判】酱油、食醋、白酒、麦芽糖浆...算不算"复合配料"?

2025-12-10 18:46:52  点击量:

 

在食品标签合规领域,"复合配料"的认定经常给行业质量管理人员、市场监管部门乃至司法机关造成困扰。尤其在GB 7718-2025正式实施前,对于酱油、食醋、白酒等发酵类产品是否属于"复合配料",各方认知分歧很大,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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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求与争议核心

GB 7718-2011 第4.1.3.1.3条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争议焦点在于"复合配料"的边界:

  • 无异议类型: 复合调味料、植脂末、混合杂粮粉、肉松等,这些通常是简单的物理混合或配料相互融合加工而成,原始成分基本保留在终产品中。

  • 高争议类型: 酱油、食醋、蒸馏酒(如:白酒)、发酵酒(如:黄酒)、酿造酱(如黄豆酱)、淀粉糖浆(如麦芽糖浆、果葡糖浆)等。其共同点是:加工原料(如粮食、豆类、淀粉等)通过发酵或化学反应,转化成了全新的物质(如乙醇、氨基酸、有机酸、糖类),理化性质已发生根本改变。

分歧根源: 标准本身未对"复合配料"给出精确定义。

更关键的是,GB 7718-2011 第4.1.3.1.1条指出:当加工过程中所用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这导致一部分观点认为:只有物理混合的才属于"复合配料";发生化学变化的(如发酵产品)应视为单一配料,无需展开标示。这种观点在实践中有相当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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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印证分歧

案例1(行政复议XXX行复〔2022〕580号): 复议机关认为,白酒加工中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且无明确文件要求将其作为复合配料展开标示,故认定涉案食品中的"白酒"未被充分证明为复合配料。

案例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说明(指出黄豆酱经发酵后原料已质变,属单一调味品而非复合调味料),并依据相关产品标准(GB2718-2014《酿造酱》),最终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涉案产品(含黄豆酱)不属于复合配料、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

案例3(威士忌使用复合配料“威士忌原酒”未标示原始配料被罚):2022年11月,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未规范标识“威士忌原酒”配料被罚。经查,当事人从某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威士忌(英国进口商品)在网店销售,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内容为“原料与辅料:威士忌原酒、水、焦糖色”,其威士忌原酒报关单显示信息为“原料:玉米、谷物、麦芽”,属于复合配料。当事人未将复合配料“威士忌原酒”的原始配料在标签内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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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标准本意与最新发展

面对争议,有网友曾咨询过国家卫健委,给出的答复仅援引标准条款原文,依然留待企业自行解读。客观而言,此类问题未触及食品安全底线,模糊处理,为企业与监管部门保留了弹性解释和处置空间。

但标准制定部门的真实立法意图,其实已经体现在配套文件和最新GB 7718-2025版本中体现。

1. 官方解读早有端倪: GB 7718 问答修订版(二十六) 指南(P70) 在解释复合配料标示时,明确以酱油为例说明标示方式(如"酱油(含焦糖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2016版)P85"19.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应如何标示?",明确食醋、配制酒所使用的酒基均为复合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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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 7718-2025的发布给争议画上了句号: 最新发布的GB 7718-2025 (替代GB 7718-2011) 第4.3.3条明确表述:复合配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配料。关键变化在于加入了"或原料",新条款清晰表明:无论物理混合还是化学改性(原料转化为新成分),只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配料/原料制成,即属于复合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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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合官方问答、指南、解答文件及最新国标GB 7718-2025,可以明确:

1、"复合配料"的范围:包括物理混合型复合配料(如复合调味料、植脂末等)和化学改性型复合配料(如发酵、水解等工艺产物)两类。化学改性型复合配料包括:酱油、食醋、蒸馏酒(如:白酒)、发酵酒(如:黄酒)、发酵酱(如:黄豆酱)、淀粉糖浆(如:麦芽糖浆、果葡糖浆)等产品。

2、新旧标准对于复合配料标示要求的差异

现行GB 7718-2011:企业若使用化学改性型配料(如酱油、食醋、蒸馏酒、发酵酱、水解淀粉糖等),需按复合配料的规则判定是否需要展开原始配料(依据添加量是否≥25%及有无对应国行地标),避免导致合规风险。

提前执行GB 7718-2025(2027年3月16日实施):如在标准4.3.1条款规定的可“归类标示”的复合配料(酱油、食醋、食糖、淀粉糖、发酵酒、蒸馏酒、食用酒精),可以灵活选择是否按照归类方式标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25年5月12日的解读培训(见附录),明确指出,归类标示所涉及到的情形不需要考虑种类,不需要考虑添加量。意味着允许归类标示的复合配料,不受添加量是否超过25%的限制,即超过25%的依然可以按照归类标示方式标注

敲黑板其它不在“归类标示”的发酵/水解复合配料,如:酿造酱、发酵豆制品、水解胶原蛋白等,需按常规复合配料的规则判定是否需要展开原始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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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安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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