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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问答】委托方与国家地理专用标志相关问题

2026-01-04 17:34:02  点击量:

被委托生产方(A公司)为江门新会产区内生产公司,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GI标志)( DB4407/T 70-2021 新会陈皮),委托方(B公司)非江门新会区域内、非生产类公司,目前没有取得新会陈皮GI标志许可。 
现请问: 1、B公司委托A公司使用标准《新会陈皮》(DB4407/T 70-2021生产新会陈皮,并使用A公司的GI标志,是否合规; 2、B公司委托A公司使用标准《新会陈皮》(DB4407/T 70-2021)生产新会陈皮,不使用A公司的GI标志,是否合规; 3、如1、2条都不能,B公司委托A公司使用标准《代用茶》(GH/T 1091-2014 )生产新会陈皮,产品名称叫新会陈皮,是否合规。 4、B公司是否可以在新会陈皮知识产权局备案许可使用新会陈皮GI标志(龙井茶管理:委托方可以备案使用GI标志) ?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B公司非新会陈皮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不因委托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A公司生产而改变其非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资格,其公司产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标注“新会陈皮”等字样。

       二、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对新会陈皮的产品类型有明确规定。《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B公司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申请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需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提交申请,经地理标志管理部门审核。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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