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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狗肉可否食用答复!市监部门在宠物交易中的职责定位!
2026-02-05 17:54:30 点击量:
一、狗肉能否食用、屠宰、贩卖的部分规定
1.《国务院食安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
2.2021年,农业农村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66号建议的答复”及“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78号建议的答复”
3.2023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农牧发〔2023〕16号)
4.2016年,原国家食药总局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60号建议的答复”
5.地方答复
二、解答!市场监管部门在宠物交易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定位是什么?
三、举报“狗肉”,市场监管部门咋处理?(2023.06.28)
四、市场监管总局:严禁平台内非法贩卖野生鸟类及猎捕工具
五、宠物食品谁管?
六、这些动物需停止养殖禁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七、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市场监管部门对野生动物监管的工作职责
八、国务院食安办:鉴于食用狗肉问题复杂,不宜出台统一规定
九、狗未列入目录,正式禁食?|重磅《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布施行(附答记者问)
十、农业农村部关于禁止食品用途的活体猫、狗交易、屠宰及猫、狗肉制品经营流通的建议的答复(附:相关案例)
十一、举报人对关于“狗肉进饭店”的举报答复不满,将市局、省局一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十二、何谓“肉制品”?可食用动物肠衣纳入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吗?新审查细则来了~【附:《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全文】
十三、农业农村部的函|同意浙江省开展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附:给食用动物产品相关生产加工经营者的公告)
十四、全文 |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十五、食用动物相关信息未录入“浙食链”,罚则来了!(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布)
十六、这些动物需停止养殖禁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十七、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市场监管部门对野生动物监管的工作职责
十八、禁了!没进目录禁食!在网上利用暗语交易野生动物也被监测和处理
十九、吃这些陆生野生动物,违法!(附名录和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决定)
二十、收藏!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价格监督检查及野生动物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职责直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汇总
二十一、农业农村部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
二十二、市场监管总局:严禁平台内非法贩卖野生鸟类及猎捕工具
二十三、【食案实说】冬季狗肉消费季,警惕氯化琥珀胆碱 “毒狗肉”:从盗杀到餐桌的黑色链条
南湖杂谈|当狗成为“宝贝”,我们在寻找什么?与其说狗是“宠物”,不如说人类是在打造一个“可控的情感避风港”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监督管理。
犬类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能否作为禁食狗肉的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复函认为:一是狗不属于野生动物,未纳入《目录》说明不按畜牧法管理,对于狗的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二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建议地方根据自身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是否可食用等相关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对有关动物肉类的监督管理,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规程,明确猫狗等动物肉类食用安全性及屠宰检疫相关规定,对不宜屠宰利用的做出明确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肉类食品监管力度。一是督促肉类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的肉类;二是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三是对按规定应当检疫的肉类,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严厉打击肉类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肉类的监管,应当考虑三方面要求:一是能否提供进货票据,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是否属于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产品;三是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应当检疫的,能否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对猫狗肉而言,很多地方只纠结在第三条规定而陷入农业部门对猫狗肉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法处罚的死胡同,忽略了第一和第二条规定对于所有动物肉类的普适性,建议目前重点以第一和第二条规定为依据,开展对猫狗肉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
此外,“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不是猫狗肉经营合法化的依据!法律从以上三条对肉类经营均有规定,经营猫狗肉并不是“法无禁止”的适用情况,不能以此为理由答复信访投诉举报人!(仅供参考!!!)
一、狗肉能否食用、屠宰、贩卖的部分规定
国务院食安办
1、2015年,在《国务院食安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曾提到过: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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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我国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大中城市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且以管理宠物犬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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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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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犬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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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犬类屠宰和食用狗肉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际国内广泛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效应。
2、这4条原因也详细阐述了为什么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
农业农村部
1、2021年,农业农村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66号建议的答复”及“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78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曾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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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部相继印发生猪、牛、羊、家禽、兔屠宰检疫规程,指导地方做好屠宰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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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明确,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T467-200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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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大中城市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且以管理宠物犬为主。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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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对于狗的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2、2023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农牧发〔2023〕16号),其中有条款简接写明“犬、猫为非食用动物”。
食药总局
1、2016年,原国家食药总局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60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曾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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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肉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近年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您提出的“取缔终端”“强化宣传”“建章立规”等建议对下一步工作很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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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加强与食用农产品上游监管部门的政策协调,依法做好我局职能范围内的狗肉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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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开展狗肉来源检查,严防来源不明、按规定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狗肉进入食品经营环节。
各地方监管
1、各地方的执法态度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有些地方认为“没有制定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那么就不能屠宰销售”,而有些地方则认为“没有制定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那么屠宰销售就无须经过屠宰检疫”。
二、解答!市场监管部门在宠物交易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定位是什么?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86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江苏省委: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举报“狗肉”,市场监管部门咋处理?(2023.06.28)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葫政复〔2023〕50号
申请人:姜x瀚,男,汉族,1999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xxx19990628xxxx,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xx小区xx号。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骆忠山,职务:局长。
姜x瀚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举报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销售“三无”产品处理结果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3年5月31日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申请书副本、提出答复通知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经依法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关于举报责令改正的决定并请求责令其重新处理,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姜x瀚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电话联系12315实物举报的方式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实名举报,申诉举报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因姜x瀚食用了狗肉后呕吐,仔细查看狗肉是三无食品,上面没有任何的生产厂家、生产编号、配料表,且有全程的开箱视频,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销售的狗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的回复是: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狗肉是餐饮服务单位制售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熟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但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销售三无狗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姜x瀚对责令改正的决定这个结果不服,遂复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等规定,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并请法制机关在收到复议答辩当日通知申请人查阅答辩。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26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化工大队接到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2121140002023042605608380举报:“举报人于2023年4月22日在快手平台金洪顺正宗鲜族狗肉个体店花费248.9元购买的狗肉和狗肉酱,4月24日下午收货吃完拉肚子,收货时没有标签,我认为是三无产品”,诉求人来电补充: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要求退一赔十。据核查了解金洪顺狗肉馆现经营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29号楼H,营业执照名称为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6日到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狗肉馆为正常营业状态,店内工作人员两名,均有健康证,健康证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有效期一年。店内墙上明显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营业执照、辽宁省小餐饮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直播时照片一张。据核查了解,该店是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已取得相关证照。在快手直播间现场直播销售现场自制狗肉和狗肉酱,直播时店铺名称为金洪顺鲜族狗肉个体店,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直播间销售实图,能看到销售的产品名称、价格、并进行现场称重,该店在直播时销售的狗肉是餐饮服务提供单位现场制售、现场称重,并经购买人认可后进行打包发货,属于餐饮制售食品。当事人店铺信息在快手平台已公示,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收货照片可以看到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申请人通过直播间购买能够知晓食品的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根据上述内容,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核准网络经营的,均可入网经营。
由于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的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准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注明含网络经营,属于未经许可变更登记事项,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现场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位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6日下午,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回复申请人:被举报单位是餐饮服务提供单位,有相关证照,所售食品为餐饮制售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且产品包装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申请人通过快手直播间购买也能知晓所购产品是餐饮单位制售食品和生产者联系方式,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异地网络销售食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如果不赔付,执法人员立案处理”。由于该复函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且执法人员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网上销售餐饮制售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8日上午,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告知举报人我局已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处罚结果。2023年5月19日,应举报人要求,经请示领导同意给举报人出具了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回复。
经审查,2023年4月26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化工大队接到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2121140002023042605608380举报:“举报人于2023年4月22日在快手平台金洪顺正宗鲜族狗肉个体店花费248.9元购买的狗肉和狗肉酱,4月24日下午收货吃完拉肚子,收货时没有标签,举报人认为是“三无产品”,诉求人来电补充: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要求退一赔十。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到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进行现场核查,认定该店是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已取得相关证照。在快手直播间现场直播销售、现场自制狗肉和狗肉酱,直播时店铺名称为金洪顺鲜族狗肉个体店,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直播间销售实图,能看到销售的产品名称、价格,并进行现场称重,该店在直播时销售的狗肉是餐饮服务提供单位现场制售、现场称重,并经购买人认可后进行打包发货,属于餐饮制售食品。当事人店铺信息在快手平台已公示,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收货照片可以看到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申请人通过直播间购买能够知晓食品的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
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的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未注明含网络经营,属于未经许可变更登记事项,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现场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5月6日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6日下午,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予以回复;2023年5月8日上午,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告知举报人已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处罚结果;2023年5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举报人出具了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辽宁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单、举报人提供照片2张、举报人微信聊天截屏照片1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提供的销售直播间截图1份、快手小店公示信息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举报人提供的实名举报身份证明照片3张、处理结果书面回复1份、《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葫市监当罚[2023]0107-4号)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举报线索对案涉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举报单位是餐饮服务提供单位,有相关证照,所售食品为餐饮制售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且产品包装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申请人通过快手直播间购买也能知晓所购产品是餐饮单位制售食品和生产者联系方式,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但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所持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未注明含网络经营,属于未经许可变更登记事项,其在网上销售现场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作出《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葫市监当罚[2023]0107-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分别于2023年5月6日、5月8日对处理情况通过电话对申请人予以告知,2023年5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案涉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举报连山区金洪顺新集狗肉馆销售“三无”产品处理结果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四、市场监管总局:严禁平台内非法贩卖野生鸟类及猎捕工具
日前,国家林草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10部门开展的“清风行动2025”顺利收官。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野生动植物案件3917起,其中刑事案件1828起,打掉犯罪团伙265个,依法处理违法犯罪人员426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和违法犯罪人员数量明显下降,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今年2月1日至3月31日,各地林草、公安、市场监管、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发力,建立完善网络巡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合力打击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
林草部门重点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的巡护,清理非法猎捕工具。
公安部门紧盯野生动植物领域突出犯罪,开展专案攻坚,铲除重点团伙,着力打击大案要案,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海关总署加强对口岸的查验力度,行动期间查获多起走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案件,有效阻断了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走私通道。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常态化监管,针对集贸市场、农产品市场、花鸟市场等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交通运输部强化运输托运环节查验,有效阻断非法运输渠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积极配合,督促运输企业查验货物及旅客携带物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非法运输行为。
同时,多地持续推动线上线下协同监管。针对寄递渠道非法交易数量显著增加的现象,各地在强化线上源头非法数据管控的同时,加大线下寄递包裹抽查力度,提升监管效力。
“清风行动2025”的开展,展现了我国在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方面的坚定决心和强大执行力,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作出积极贡献。相关部门将持续携手、协同发力,共同守护好我国的生态安全防线。
来源 | 央视新闻 中国政府网
官方答复来了: 宠物食品谁管?怎么管?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797号(商贸监管类186号)提案答复的函
蒋颖等6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宠物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1
关于宠物食品监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供动物食用的产品,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依据《条例》规定,制定发布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6个规范性文件,强化宠物饲料(即宠物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前,农业农村部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对境内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对境外宠物饲料产品向国内出口实施进口登记制度。同时,还将宠物饲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纳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范围,每年开展宠物饲料产品的监督抽查、例行监测、风险预警等工作,抽取一定数量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严格落实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和宠物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2
关于宠物食品标准与产品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宠物食品标准研制工作,截至目前,批准发布《全价宠物食品犬粮》、《宠物干粮食品辐照杀菌技术规范》、《宠物饲料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5项宠物食品领域国家标准,对宠物食品质量、杀菌工艺、药物残留检测进行规范,促进宠物食品质量提升。正在组织制定《宠物食品卫生标准》、《宠物饲料标签》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宠物食品原料、质量控制、安全性检测与追溯进行规范。正在组织制定《犬营养需要》、《猫营养需要》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对犬猫营养需要进行规范。农业农村部注重产品召回制度建设,发布实施《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召回产品的情形作出规定,并提出无害化处理、销毁和记录通知要求。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持续推进宠物食品领域国家标准研制工作,积极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促进我国宠物食品品质提升。
3
关于宠物食品安全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食品农产品行业发展实际,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和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等多种国家推行的认证制度,覆盖了食品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对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共有9.7万家企业获得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17.6万张。其中,食品安全管理和HACCP体系认证范围包含宠物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企业可根据需求向相关机构申请。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并无建立统一的宠物食品安全等级相关标准认证体系计划。认证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实施机构推行的相关认证项目。国家支持有关社会团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不断优化食品农产品认证体系,切实加强认证监管,持续推进认证公信力建设。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