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权威回复】 | 关于保健食品备案技术要求中相关事宜咨询

2026-02-11 16:54:36  点击量:

留言:
 

 

现就《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有关技术要求的理解,向贵局咨询以下原则性问题: 根据《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有关备案资料补正的规定,若备案资料经技术审评后被要求补充或完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对补充提交资料的时限有统一要求? 

根据《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第 5.8 条【鉴别】的相关要求,在备案资料中,若能够提供成分来源、理化特性及工艺控制等方面的合理说明,是否可作为鉴别项目设置的补充说明方式,或仍原则上需提供具体可操作的鉴别方法? 

在片剂类保健食品备案中,针对矿物质类原料(如碳酸钙等),鉴别方法是否可参考《中国药典》中已收载的相关鉴别方法,作为技术资料编制时的参考依据? 

以上问题仅为对政策条款的一般理解咨询,不涉及具体产品备案结论,敬请指导。 感谢您的支持与帮助!

回复:
 
 

1、备案资料被退回修改后再次提交的备案申请是一项新申请,时限重新计算,具体材料涉及的时限根据就每项材料的时限来重新判定重新计算时限。

 

2、根据《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5.8条中对鉴别的要求,需在产品技术要求材料的【鉴别】中予以准确阐述或说明无鉴别项的理由。

 

3、根据《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5.8条中对鉴别的要求,具体的鉴别方法根据产品配方及相关研究结果等确定。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