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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心掏肺】销售过期食品处罚如何依法裁量?依据哪个规定及其具体路径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2026-03-01 14:19:05 点击量:
一、总局公众留言与回复
留言内容(韩锐,2023-07-24)
近期我局在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有13瓶矿泉水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齐全,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证据。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少,且尚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调查后积极落实整改,商店规模较小,以前未被处罚。这种情况我局是否能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2023-07-27)
依法裁量是办案部门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对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明确表述,请参照执行。
二、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节选)
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1. 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 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 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制定主体: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主要内容: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量化。
适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裁量基准执行;不得直接将裁量基准作为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处罚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低的处罚种类或幅度,罚款数额一般在法定幅度下限至30%之间。
从重行政处罚: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高的处罚种类或幅度,罚款数额一般在法定幅度上限至30%之间。
四、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1. 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2.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当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 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实务要点总结
1. 裁量依据: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裁量,核心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2. 减轻/不予处罚条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货值少、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整改、初次违法等情节,可综合考量,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3. 裁量权边界:办案部门依法享有裁量权,但需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确保裁量合法、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