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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 |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门店在采购食品时需履行哪些进货查验义务
2026-03-03 17:46:40 点击量:
总局领导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个体户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其在采购食品时需要履行哪些进货查验义务?因为总部已履行进货查验,线下门店在接收总部配送的食品时需要接收核验哪些信息?是否只要进货单证明是总部配送即可?还是需要总部将采购食品留存的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一起配送给门店?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发现该门店有留存进货单但没有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总部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对该门店给予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警告处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连锁经营者,可由总部或分支机构统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一、总部及分支机构的职责。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门店等能够及时查询、获取相关凭证。同时,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并将配送清单以及相关追溯信息推送到所属经营门店。 二、门店的收货查验义务。门店在接收配送食品时,应当核验配送清单与配送食品是否一致,确保食品的品名、规格、批次、生产日期等信息与总部统一采购记录相符;对食品的感官性状进行检查,确认无腐败变质、过期、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异常情况,对有温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核验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如实记录收货情况,确保可追溯;妥善保存总部出具的配送清单,其中食用农产品配送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问题处置要求。一旦发现配送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门店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总部或分支机构反馈。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文章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