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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中国2026年最新食品安全法核心知识点汇总和解析!
2026-04-07 17:30:14 点击量:
一、总则与监管架构 1.立法宗旨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注解】本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基础性、纲领性法律,所有食品安全相关活动均需遵循该核心目的,任何生产经营行为不得违反公众健康优先原则,是所有条款的立法出发点。当前定义的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案例】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直接推动本法2009年出台,2015年、2021年、2025年三次修正进一步强化了特殊食品监管和行刑衔接力度。 2.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都需遵守本法。 【注解】本条对适用范围做了全覆盖:①食品生产:原料加工为成品的全品类生产,包括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②食品经营:含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③食品相关产品: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生产工具设备。 【举例】奶茶店制作售卖奶茶属于餐饮服务,完全适用本法;农民自家种菜直接到集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但农贸市场销售蔬菜仍需遵守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管理要求。 3.食用农产品除外规则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信息公布、农业投入品管理适用本法。 【注解】种植养殖环节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管辖,进入市场销售后转由本法管辖,避免监管空白。 【举例】农贸市场销售青菜未按要求公示进货来源,违反本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要求。 4.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注解】四个原则分别对应具体监管制度: ①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通过风险监测、自查制度消除隐患; ②风险管理:基于科学数据动态监管,风险分级确定监管频次,法定6种情形必须启动风险评估; ③全程控制:从原料采购到消费全环节管控,强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④社会共治:行业协会自律、消费者监督、有奖举报、舆论监督多方参与。 【举例】某乳企奶源检出重金属超标,监管部门启动风险评估并发布消费警示,属于风险管理原则的典型应用。 5.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注解】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合规要求需符合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国家标准。 【举例】2024年某中央厨房因未落实食材溯源管理,被罚款5万元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就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处罚案例。 6.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架构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风险监测评估、会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关食品安全工作。 【梳理】各部门核心权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食品安全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食安部门):生产、流通、餐饮全环节监督管理 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国家标准制定 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监管、农药兽药管理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 7.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注解】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将监管延伸到基层。 8.监管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上级政府评议考核下一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本级政府评议考核本级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9.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0.行业协会与消费者监督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开展消费维权。 11.宣传教育义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12.科研与农药管理要求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对农药使用严格管理,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数据】截至2025年,我国已全面淘汰甲胺磷、对硫磷等42种高毒农药,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作物。 13.举报与奖励机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4.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注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调整计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目前全国布局2000余个监测点,实现省份全覆盖。 【监测内容】:①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病;②食品污染: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③有害因素: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 15.监测机构义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16.监测人员权限规范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不得无偿抽取样品。 17.风险通报机制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调整监测计划。 18.风险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程序】: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四步法定程序,由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 19.风险评估组织主体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20.应当启动风险评估的6种法定情形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21.评估费用规则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22.部门评估建议机制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通报结果。 23.风险评估结果应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公告并停止生产经营,需要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推进。 三、食品安全标准 24.标准制定宗旨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注解】必须基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确保标准科学合理,避免主观设定指标。 【案例】2020年国家卫健委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基于最新风险评估结果整合了200余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提高了标准安全性。 25.强制执行属性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注解】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完成了对原有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行业标准中强制性内容的清理整合,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基本覆盖全链条,共计近500项,包含上万项安全指标。 26.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包含的8项核心内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核心标准分类】: ①基础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②产品标准:GB 19302 发酵乳、GB 7101 饮料; ③卫生规范: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④检验方法:GB 5009 系列食品检验方法。 27.国家标准制定主体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测定方法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联合制定。 28.地方特色食品标准规则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29.企业标准鼓励政策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0.标准公开查询要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四、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 31.生产经营基本通用要求 场所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参数】按照GB 14881-2013要求,食品生产场所应距离污染源至少30米以上。 设备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人员制度要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每两年至少接受40学时培训; 布局工艺要求: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餐饮具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贮运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参数】冷藏食品贮存温度需控制在0-4℃,冷冻食品需控制在-18℃以下; 直接入口食品包装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人员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用水要求: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洗涤剂消毒剂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举例】蛋糕店操作间选址距离化工厂不足20米,且未配备防蝇纱窗,违反第1、2项要求,会被要求整改并处以罚款。 32.非生产经营者贮存运输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6)项的规定,即容器工具安全无害、符合温湿度要求、不混装有毒有害物品。 33.禁止生产经营清单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4.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当向监管部门备案。 【许可分类】食品生产许可(SC编号)、食品经营许可(含销售、餐饮),许可有效期均为5年。 35.许可审核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核时限为受理后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6.小作坊与摊贩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或政府制定。 【各地案例】北京要求小作坊必须办理登记证,禁止生产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上海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划定固定经营区域和时段。 37.新原料新品种许可 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准予许可并公布。 【举例】2023年卫健委批准“玫瑰茄提取物”为新食品原料,可用于饮料、糖果等食品类别,未经批准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38.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强制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注解】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共5类: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举例】某餐厅凉菜间切配员工患有化脓性毛囊炎未调离岗位,属于违规行为,会造成致病菌污染即食食品,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企业会被处5000元以上罚款。 39.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制建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40.企业管理制度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参数】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不低于25%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不收取考核费用。 41.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自查频次参考】食品生产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自查,大型连锁餐饮企业每周至少开展1次厨房卫生检查。 【举例】某乳企发现婴幼儿配方奶粉包装生产线存在漏封风险,立即停产整改并通报监管部门,避免批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符合自查制度要求。 42.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强制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二年。 43.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要求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要求同出厂检验记录。 【处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5万元罚款。 44.批发企业销售记录要求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要求同上。 45.贮存食品的温湿度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食品需要控温控湿的,必须严格符合温度、湿度的规定要求。 【常用参数】冷冻肉类需保持-18℃以下贮存,冷藏鲜切水果需保持0-4℃贮存,常温奶粉贮存湿度不超过65%。 46.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要求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备符合本法要求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仅销售食品添加剂无需单独许可,但仍需遵守进货查验要求。 【举例】某添加剂厂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山梨酸钾,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 47.食品添加剂标签强制要求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要求清晰明显、易于辨识,说明书应当载明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48.禁止食品添加药品要求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该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现有目录】目前共有110种药食同源物质,常见包括枸杞子、山药、红枣、山楂、生姜、菊花,普通食品添加这些物质是合法的;禁止添加处方药品,如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二甲双胍属于严重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举例】商家在普通饼干中添加降压药成分属于严重违法;添加枸杞子是合法合规的。 五、食品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与广告 49.生产经营者对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举例】普通饮料标签标注“可治疗糖尿病”属于违规,涉嫌虚假宣传和疾病疗效宣称,可处5万元以上罚款。 50.预包装食品强制标签9项内容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且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需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注解】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不得标注“风味剂”“改良剂”等模糊名称。 51.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要求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不得模糊不清或者涂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可处5-10万元罚款。 【举例】商家将过期面包修改生产日期重新销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 52.强调配料标注要求 如果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当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未标示属于违反标签管理规定。 【举例】饼干标签强调“添加进口黄油”,但未标注黄油添加量,属于标签违规。 53.散装食品标注要求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裸装销售无标识的直接入口散装食品。 54.食品添加剂标签特殊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必须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标注各单体添加剂名称。 55.食品广告内容要求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普通食品不得宣称任何保健、治疗功效。 56.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未标示的不得上市销售。 57.食品与标签不符禁止上市 食品、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六、食品生产经营-特殊食品 58.特殊食品分类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三类统称为特殊食品,实行注册或备案管理。 59.特殊食品销售要求 特殊食品应当在销售场所设立专区或者专柜销售,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消费者购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只能通过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购买。 60.保健食品注册备案要求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列入原料目录的国产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保健食品标签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61.保健食品标签强制要求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 6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管控要求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原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6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未经注册不得生产销售。 64.婴配乳粉配方注册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65.特殊食品广告要求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面向大众发布。 七、食品生产经营-第三方主体责任 66.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 ①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 ②明确入场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③定期检查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 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 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 ①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②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③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还应当审查许可证; ④发现入网经营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8.第三方平台信息保存要求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交易完成后二年。 69.食品召回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注解】召回后应当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因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但必须明示补救措施。 70.食品添加剂召回规则 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参照食品召回规定执行,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 七、食品检验 7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认定。 72.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73.企业自行检验委托检验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委托检验不能免除自身对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74.监管抽样检验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75.复检申请规则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九、食品进出口 76.进口食品准入要求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后方可进口。 77.境外主体备案注册要求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未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 【参数】注册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要重新申请延续。 78.进口食品通关要求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检验合格后,方可通关,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79.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销售。 80.进口商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要求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期限要求同国内生产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二年。 8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接受海关监督检查。 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8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对应不同响应等级。 83.事故报告时限要求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4.医疗机构报告要求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85.事故处置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①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 ②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③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并停止经营; 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6.事故调查要求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7.责任约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对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记录纳入监管档案。 十一、监督管理 88.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要求 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结果,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频次,对风险等级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89.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 ①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②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③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④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⑤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90.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91.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①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④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92.责任约谈地方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93.有奖举报制度 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十二、法律责任 94.无证生产经营处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95.添加非食用物质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处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6.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处罚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处5-10万元罚款,1万元以上处5-10倍罚款。 97.标签说明书违法处罚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8.从业人员未健康检查处罚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9.民事赔偿优先规则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00.行刑衔接规则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注解】该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适用药食同源物质标注不规范等标签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