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权威答复 】| 关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酒类条款的政策咨询

2026-04-10 18:21:00  点击量:

 

您好,我是张家口市万全区高庙堡乡的村民,现咨询《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政策问题: 条款中 “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糖果制品(传统工艺、具有地方特色的除外)”,该除外情形是否适用于白酒? 采用纯粮固态发酵、地方传统工艺、具有万全地方特色的白酒小作坊,是否允许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恳请给予明确书面答复,以便合规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您好!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产品。

 

文章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