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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中国食品企业【生产许可(SC)必知】的全面理论知识!

2026-05-12 18:11:53  点击量:

 
 
SC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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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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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一企一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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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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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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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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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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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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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SC许可证悬挂摆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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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需要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SC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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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普通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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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食品外,普通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已逐步下放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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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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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统一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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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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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2016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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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33号公告明确:“现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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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分为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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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不同审查环节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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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审查核心审查内容为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核心审查内容为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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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三条明确了上述审查内容要求
 
 
现场核查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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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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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明确要求,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未分类食品品种的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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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且无对应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除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专项审查方案实施许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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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四条规定:“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电子材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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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等材料和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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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六条规定:“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材料真实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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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要对提交的所有SC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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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六条明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试制食品检验报告核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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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SC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申请变更许可的,现场核查时必须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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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规定,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试制食品销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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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申请过程中的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出厂销售,未取得SC许可的试生产产品严禁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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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的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需要现场核查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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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法定情形包括:首次申请许可、许可证过期后重新申请、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延续许可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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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八条规定,上述情形应当按照首次申请要求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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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按评分记录表计分,总分为100分,85分及以上判定为核查结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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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附件评分记录表明确,现场核查总分为100分,85分及以上判定为核查通过
 
 
核查问题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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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结论通过的,申请人需要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给日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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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自做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延期整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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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整改的,申请人可以向日常监管部门提出延期整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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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其日常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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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现场核查初步结论享有陈述、申辩权,有权要求复核存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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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明确规定,申请人对现场核查结论有异议的,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复核的权利
 
 
首次证后监督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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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证后,日常监管部门会在3个月内开展第一次证后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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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实施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食品检验实验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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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生产企业不强制要求配备自有实验室,可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完成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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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仅要求自行检验的企业具备对应条件,未强制所有企业自建实验室
企业选择自行检验的,需要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设备,设备性能和精度满足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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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自行对原辅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审查代表产品选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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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SC现场审查,优先选择工艺最简单的产品作为审查代表,一个产品对应一个品种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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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用规则明确,同一类别下核心工艺一致的产品,优先选择工艺最简单的代表性产品接受审查,提高审查效率
同一食品类别、同一执行标准,核心生产工艺一致仅细节不同的产品,仅选择一个代表产品应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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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SC申报规范明确,同一执行标准、核心工艺一致的产品,可仅选择一个代表性产品进行现场审查
同一执行标准、核心工艺一致的不同产品,SC申报仅需要出具1份发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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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规则规定,同一执行标准、核心生产工艺一致的不同产品,仅需提供1份代表性产品的发证检验报告
 
 
SC许可变更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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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有效期内,工艺布局、主要设备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的,企业需要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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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生产场所迁址的,需要重新申请SC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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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必须与SC证书载明的执行标准一致,不一致属于违规,需变更许可后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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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生产条件、执行标准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的,应当申请变更后再生产,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与许可内容一致
 
SC许可延续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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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许可延续申请需要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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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SC许可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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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自受理SC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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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委托加工SC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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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规取消了委托加工SC备案要求,仅需要在标签上真实标注双方信息和被委托方SC编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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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明确,取消食品委托加工备案要求,仅需按标签规范如实标注双方信息即可
 
 
无需取得SC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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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外购独立包装食品简单组合、不改变原包装的,不属于食品生产活动,无需取得SC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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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问答明确,仅简单组合不改变原有包装的,不属于生产行为,无需取得生产许可
组合包装涉及企业自身生产部分产品的,需要对应品类申请SC许可,标签符合GB771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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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如实标注所有法定信息,涉及自身生产的组合包装产品,应当取得对应生产许可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区外仅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无需办理SC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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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通知明确,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口加工区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仅以出口为目的,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SC生产许可,仅需要完成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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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初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SC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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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不属于需要取得SC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范畴
 
 
SC申请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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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SC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涵盖申请的所有食品类别,未涵盖的需先扩项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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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属于先照后证事项,申请人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涵盖申请类别后方可申请
同一个生产车间,只要布局和工艺满足防交叉污染要求,就可以申请多个单元的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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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食品生产应当合理布局避免交叉污染,只要满足该要求,同一车间可申请多个单元的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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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审查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仅包含QA/QC,还包括各部门食品安全管控人员和关键工艺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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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配套问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覆盖全流程各环节负责食品安全管控的人员,不限于质量部门的QA/QC
 
外设仓库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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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区外的外设仓库,需要在SC申请/变更/延续时如实申报,核查组可选择现场或影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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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配套问答明确,外设仓库应当如实申报,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核查方式
 
 
低风险食品许可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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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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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要求明确,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产业政策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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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请SC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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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准入规则明确,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不得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吊销许可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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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SC许可证的相关责任人员,自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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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许可程序中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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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的,审批部门会中止SC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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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三十条规定:“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食品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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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必须进行全项目检验,不得简化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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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应当进行全项目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新旧规则冲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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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审查细则和新标准对出厂检验要求冲突的,以新颁布的标准法规为准,旧要求可列为内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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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则明确,法律法规标准更新后,应当以最新有效的标准要求为准,旧要求可作为企业内控管理使用
 
 
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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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除日期外的其他信息允许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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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未禁止其他信息加贴
预包装食品仅需要标注SC编号,不需要标注SC专属许可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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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SC许可仅要求标注SC编号,无需印制专属许可logo
 
 
SC许可证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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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SC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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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特殊食品SC副本载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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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特殊食品的SC副本,需要载明对应产品或配方的注册/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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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
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SC副本需要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和住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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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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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核查重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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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在注册环节已经完成现场核查的项目,SC申请时可不再重复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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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则明确,已经在注册环节完成现场核查的内容,SC申请审查时不再重复核查
 
 
听证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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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监管部门需要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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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配套程序明确,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版通则新增核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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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新增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运输交付管理制度、设备维保制度三项核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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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相较于旧版新增了上述三项管理制度的核查内容
 
 
生产人员健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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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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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记录凭证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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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采购、生产、检验等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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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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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所有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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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获证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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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获证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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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具体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验证

 

来自:食品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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