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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卫健委答复:黑参是否可作普通食品原料?
2026-05-15 18:14:43 点击量:
问: 红参是以人参为原料,经蒸制干燥后的同源加工品。以符合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的人参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红参,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等要求,亦应参照人参的公告执行。 查询到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22/T 2758-2017 《黑参》,黑参是以人参为原料,经过反复蒸制、干燥加工的黑色或深棕色的产品。 请问黑参是否可参照红参执行,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答: 尊敬的来信人: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关于您咨询的问题1:经检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名单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名单中均未查见“黑参”。我委亦未制定“黑参”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根据《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人参(人工种植)”为新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和使用应与公告内容一致。经切片、干燥、粉碎等简单物理加工的同源加工品,未改变物质基础,安全性可以保证,也认为属于公告范畴。 3.鉴于我国食品原料由国家统一管理,关于“黑参是否可参照红参执行”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咨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安徽省卫健委 2026-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