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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食品标签高频问题解析(补)

2026-05-15 18:39:40  点击量:

随着新版食品标签标示相关的标准法规发布,食品标签合规要求进一步明确,也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标签标示与风险管控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

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标签标示问题,本网进行了梳理与汇总,供参考。

 

1、标签英文字符高度是否需要符合GB 7718和标识管理办法,行高/单个字高?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事项可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外文,但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中文字号。

《办法》中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的字高有具体明确的要求,外文字高不大于对应中文字高即可。

2、营养成分表表内文字字号,大于标签信息文字字号,可不可以?

 

营养成分表作为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识内容,需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强制标示事项的文字字高要求。

该《办法》未对营养成分表与标签其他信息的文字字高进行比对限制,因此,只要营养成分表表内文字字号和标签其他信息文字字号均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营养成分表表内文字字号大于标签其他信息文字字号是允许的。

3、产品是普洱茶,标签贴在罐子底部,罐身处是否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至见具体哪个位置?

 

对于罐装包装的产品,建议将罐身作为主要展示版面;

若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均标示在罐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至标注在罐子底部,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罐底部”等信息,同时应确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 

4、GB 7718-2025中未明确要求必须要有生产日期到期日期引导词,且附录A中A.2.2示例明确日期可以仅有数字。在产品主要展示版面独立区域按照A.2.2标示两个日期或者两个日期隔行标示,整体标签不再体现日期引导词,是否合规?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清晰醒目、描述准确。

若仅在独立区域标注两个日期,可能导致消费者将其误解为批号或其他类型的日期信息。

因此,建议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前添加引导词,以帮助消费者准确理解。

 

5、按新规100号令“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打码位必须是画框和设色块二选其一吗?如打码打包装背面,背面底色为通色,特意留一块区域打码,不特意画框或设色块可否?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需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进行具体标注,且应采用白底黑字等对比鲜明的形式,确保清晰可识读。

该办法未强制要求通过画框或设色块的方式标注,应确保独立区域且对比明显。

6、委托方和受托方标签信息的排序,受托方在前可否?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受托方的名称、地址,且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对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标注顺序,《办法》未作明确要求,因此受托方在前的标注方式亦符合要求。

7、结合新规,包装标签上‘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是否必须?

 

GB 7718-2025明确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标示项目中不包含“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但要求标签所标识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具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描述食品。

《食品安全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明确,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合格”二字并非强制性标示内容。

因此,包装标签上的“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并非强制标示内容。

8、我们有款产品叫五香料酒,这个是没有国标地标行标的,那我们需要标示五种香辛料的添加量么?还是可以直接标五香粉的含量就可以?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4.4.1.1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需要根据配料进行标识,如果添加的是五种香辛料就标示五种香辛料的总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添加的是五香粉,需要标示“五香粉”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另外五香粉需要根据GB 7718-2025 4.2食品名称和4.3.3复合配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

9、添加剂代入问题:一个产品中的一种原料使用了一种添加剂,如果该添加剂在产品中也可以使用,即使厂商自己不需要该添加剂,使用了含有该添加剂的原料,是否也需要标识原料里面含有该添加剂?

 

依据GB 7718-2025问答按照复合配料中的几种情况分别进行标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的,则不需要标示;

但如果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则应当标示。

加入量大于等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不论其是否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均应当标示。

 

10、比较声称的参考食品如何确认?

 

比较声称的参考食品确定可以依据如下内容:

GB 28050-2025问答(四十八)关于比较声称的参考食品参考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为方便确定参考食品,其可包括两个来源,一是同一企业自身产品,二是《中国食物成分表》中食品。

选择参考食品应考虑以下要求:1.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一种类、同一性状的食品;2.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类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11、素鲍鱼,属于即食魔芋制品,“素鲍鱼”和“即食魔芋制品”字体是否需要完全一致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4.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4.2.2 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素鲍鱼”不是能够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如果将“素鲍鱼”作为产品的新创名称,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我们认为应与属性名称使用相同字体、颜色标示。

12、软糖添加维生素C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可以在包装上宣称“添加维生素C”且使用量未达到营养强化剂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问答,明确了,GB 28050对能量或某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有特殊规定时,应按照GB28050的要求执行。GB 28050-2025规定了维生素C的声称要求,应按照GB28050-2025的要求执行。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25)5.2营养声称当能量或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能量或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

如果软糖的标签上标示了维生素C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且其含量符合GB 28050-2025规定的含量声称要求,可在标签上标示“含有维生素C”等。 

在软糖中,维生素C作为抗氧化剂使用时,其使用应符合GB 2760-2024的规定,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添加维生素C”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抗氧化剂功能,不要让消费者误认为维生素C在产品中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

13、保健食品的标签需要满足GB7718的基本条款,保健食品名称一般以原料命名,如当归川芎口服液等,这种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需要按照4.4.1.1的要求标示配料的添加量吗?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6特殊食品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特殊食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依据《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我们认为如果主要原料出现在保健食品的通用名中,依据《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的规定,应属于GB 7718-2025中提及的另有规定,不进行定量标识的风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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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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