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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中国食品企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合规技巧!
2026-07-04 17:34:56 点击量: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合规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更是企业履行安全合规责任的关键环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的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作为重要工业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中的标注要求。本网从以下几个方面带大家一起了解食品接触材料标签的合规性。 产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易造成误解或混淆。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公告中已经规定或采用了某产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一个或使用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 应完整标示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是必须标示的,而保质期则是“看情况”标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保质期仅适用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产品,企业应根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特性自行确定产品是否需要设置保质期,如需要,则应按照标准要求标示。”可见并非所有产品都必须标保质期。只有当产品特性决定了其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如过期会变质、性能下降)时,才强制标示。 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年代号可以不标示。产品标准代号应标示引导词,引导词可使用“产品标准代号”“执行标准”“执行标准号”“产品标准号”等与“产品标准代号”含义一致的引导词代替。以GB 4806.2-2015为例,执行该标准的产品应标示为“GB 4806.2”或标示为“GB 4806.2-2015”。 对于执行多个标准的产品可以同时写多个执行标准,例如:奶嘴的执行标准为“GB 4806.2,GB 38995”。 材质应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公告中规定的通用类别名,无通用类别名的应标示大类名称(如陶瓷、油墨等),涉及多层或多个部件的应分别标示。例如:获证的食品接触塑料瓶材质应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23)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通用类别名,无通用类别名的应标示大类名称“塑料”。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 4806.11-2023),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如含有天然乳胶,应标明“产品含有天然乳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23),金属基材还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如果其成分与我国国家标准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也可采用我国国家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例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 3004”等。食品接触面覆有金属镀层的,还应标示镀层材料,如“镀铬”“镀锌镍合金”等。金属镀层不止一层时,按照底镀层——中镀层——面镀层(接触食品面上的镀层)的顺序标出各层金属成分,并以斜杠隔开,如“镀铜/镍/铬”。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GB 4806.13-2023),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应按照由外层到直接接触食品层的顺序标示,包括黏合剂、涂层和油墨等,并以斜杠“/”隔开。各层材质的标示方式按照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例如:某食品包装袋由三层材料组成,分别是外层PE、中间层黏合剂和内层PP,其标签标示应为:PE/黏合剂/PP。 产品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注:对于用途显而易见、不会引起误解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此项可豁免。)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GB 4806.15-2024),黏合剂产品应在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GB 4806.14-2023),油墨产品应在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 14930.1-2022),洗涤剂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产品所属类别(A类、B类),标示“洗涤剂在清洗污垢后应采用漂洗等有效方式去除”或其他类似用语。其中A类产品可标示“可直接用于清洗食品”“可直接接触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注:洗涤剂的A类产品表示直接用于清洗食品的洗涤剂;B类产品表示用于清洗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公告中规定的限制使用要求注明限制使用人群、限制接触食品类别、使用温度、使用时间、使用方法、使用场景等信息。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贮存和使用。例如:筷子材质含有“聚苯硫醚”,根据《关于公布聚己二酰丁二胺等107种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树脂名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3号),其标签应注明“使用温度应低于121°C”的警示信息。 另外,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GB 4806.14-2023),油墨产品需要在标签或随附文件中标明宜使用的印刷基材、印刷工艺(如固化时间等)及特殊使用要求等信息。 清晰性与持久性:标签上的所有信息是清晰、醒目、持久且易于辨认,不会因正常使用(如清洗、摩擦)而变得模糊或脱落。 标示位置: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轻易看到。当玻璃制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 信息完整性:标签应包含充分的产品信息,以保证有足够的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除以上合规要求外,针对特定的产品,标签标识有着更为具体的要求。例如:食品用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的规定。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的标识应符合《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GB 38995-202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GB 4806.2-2015 )的规定。 另外,其他相关推荐性产品标准中也对标签标识有所要求。企业在设计和制作产品标签时,需全面识别并遵循适用的专项标准,确保标签信息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例如:《密胺塑料餐饮具》(GB/T 41001-2021)中规定,产品需注明“禁止在微波炉中加热使用”及“不建议高温蒸煮”的警示信息等。 完整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既界定了产品的安全使用边界,为消费者提供了科学使用的指导,也为产品质量追溯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有助于监管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实际上,2025年7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在现行版标准的基础上对产品信息管理进行了修订和归类,将其划分为“一般要求”“符合性声明”和“标签标识”三部分,进一步细化了企业的合规义务,此次修订已释放出强化标签规范性、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明确信号。鉴于最终标准文本尚未正式发布,企业需持续关注标准动态,建议锁定食品伙伴网下载中心(网址https://down.foodmate.net/),食品伙伴网下载中心将持续跟踪标准的修订进展,助力企业第一时间获取标准动态。
文章来源:食品标法圈,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