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权威回复】对于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如何标示?

2026-07-11 17:48:58  点击量:

对于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如何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对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等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且与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态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类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故不需要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按照GB 4806.1—2016进行标示。但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企业向食品企业供应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时,应按照GB 4806.1—2016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示。

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但并非与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将其视为等同于单独销售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如咖啡礼盒中的杯子、方便面上捆绑的餐盒等,应按照GB 4806.1—2016的要求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示。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