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总局答复】不予行政处罚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吗?

2026-07-12 18:39:25  点击量:

【留言】

处罚内容是免于行政处罚的案卷需要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到企业名下吗?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处罚内容是免于行政处罚的案卷需要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到企业名下吗?

【总局回复】

您好,来信已收悉。不予行政处罚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回复部门:信用监督管理司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系统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