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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点迷津】2026年最新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全流程实操指南
2026-07-29 17:11:1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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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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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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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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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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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实施细则(如四川省2025年修订版、浙江省2026年新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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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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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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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安全总监 + 食品安全员双岗制度(2026年监管重点核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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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企业要求总监具备本科 + 5年以上食品行业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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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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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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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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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远离垃圾站、化工厂、养殖场、污水沟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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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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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间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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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当前有效,2026.9.2后被GB 14881-2025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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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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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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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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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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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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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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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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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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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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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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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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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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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检验的企业需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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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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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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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程食品生产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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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确定你的产品属于哪一大类、哪一类别编号、品种明细 -
找到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如《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 -
仔细研读细则中关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检验项目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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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版,后续根据新细则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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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总局发布,截至2026年6月已更新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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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不得在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环境。目前各地陆续要求食品企业入驻符合规划的食品工业园区。 -
工厂设计: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既要满足食品生产要求,又要满足企业操作方便、节约能耗、合理利用空间的需求。 -
环评:环评是食品企业开始修建/装修的前提条件。根据产量和排污情况,环评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备案表三种类型。 -
车间装修:涉及地面、墙面、吊顶、供排水、通风、照明、强弱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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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应硬化,无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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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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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按清洁度等级分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GB 14881-2025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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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流、物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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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2026.9.2起执行GB 1488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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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品类审查细则中关于生产场所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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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对应审查细则的要求,配齐生产设备(细则中有明确的必备生产设备清单) -
配齐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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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检验:需具备细则规定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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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需与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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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需安装到位、调试正常,能正常运行 -
计量器具需经检定/校准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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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品类审查细则中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必备出厂检验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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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1-2013/2025 中关于设施与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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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的索证索票与验收记录 -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监控、工艺参数记录、设备维护记录 -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每批产品的检验记录与报告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自查并记录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证、每日健康检查记录(GB 14881-2025新增要求) -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召回流程、记录与报告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应急预案、处置流程 -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精确称量、使用记录 -
清洁消毒制度——设备、工器具、环境的清洁消毒程序与记录 -
虫害控制制度——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与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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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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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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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1-201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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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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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1-2025新增:每天上岗前应检查健康状况并形成自查记录留存待查;新增霍乱、副伤寒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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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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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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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生产工艺,试生产一批产品 -
将试制产品送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
检验项目需覆盖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不得用多份报告组合提交) -
检验报告签发日期需在申请前6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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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附件2: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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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品类审查细则中的检验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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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推荐):登录当地政务服务网(如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海一网通办、安徽政务服务网等),找到“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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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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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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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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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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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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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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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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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即时告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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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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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查要点(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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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材料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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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格式、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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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审查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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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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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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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首次申请) -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涉及生产场所布局、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变化的 -
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
生产场所迁址的 -
食品类别增加的 -
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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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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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由各级按许可权限自行组织,不得委托下级部门或第三方机构(2026年新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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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自受理后启动核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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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得3分(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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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要求:得1分(问题个别、轻微或偶然,可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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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得0分(问题普遍、严重、系统性,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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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 -
核查项目总得分率≥ 85%
未通过判定(满足任一即不通过): -
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0分 -
核查项目总得分率 < 85%
现场核查流程: -
核查组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
召开首次会议:介绍核查组成员、核查范围、核查程序 -
现场查看:按生产流程从原料到成品逐一检查 -
查阅资料:制度文件、记录、人员资质、检验报告等 -
现场提问: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提问考核 -
汇总评分:核查组内部讨论、打分 -
末次会议:通报核查结果,企业确认签字
常见失分点(按频率排序): -
车间布局不合理,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
记录不完整、不真实 -
人员健康证过期或缺失 -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
清洁消毒制度执行不到位 -
食品添加剂管理不规范 -
检验室条件不达标、检验记录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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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三章 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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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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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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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通过 + 材料审查通过 →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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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 → 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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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20个工作日(各地承诺时限不同,部分地区压缩至5-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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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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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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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方式: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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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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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载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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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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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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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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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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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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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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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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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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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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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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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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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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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别变化(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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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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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布局图、设备清单、工艺流程图、检验报告等,根据变更类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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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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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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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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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还需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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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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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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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新规:延续换证从严管控免于现场核查情形,严禁随意豁免现场核查,杜绝“换证不核查“宽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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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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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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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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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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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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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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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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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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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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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的:提交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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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的: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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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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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区分级从“两条线“变成“三个区“(清洁区、准清洁区、一般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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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致敏物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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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HACCP体系(附录A《HACCP原理及其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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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监控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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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管理升级(每日健康自查记录、新增霍乱副伤寒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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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定义扩展,分区专用、颜色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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