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答复】 |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法规中主要原料一词的理解
2026-08-04 17:43:04 点击量:
《办法》第十六条(一)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主要原料"的定义是什么,是指配料第一位?还是前多少位?如饼干、方便面类,由于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并不是其主要原料,是否意味着这些食品名称中不允许再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名称中仅能以“xx味、xx风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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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第十六条第(一)项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名称体现畜禽肉/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
1.名称只写一种动物原料:产品内全部动物原料只能是该品类,不得混其他肉/水产;
2.名称写两种及以上动物原料:各类动物原料必须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品名排序。
1.判定核心标准:配料表排序第一、成品添加量最高依据GB7718预包装标签通则,配料表强制按原料添加量由多到少降序排列。 针对本条动物源性命名限制:
(1)若食品名称直接标注牛肉、鲜虾、猪肉等动物原料,该动物原料必须是全部配料里含量最高、排在配料表第一位的原料;
(2)“主要原料”≠配料前2/前3位,只要谷物、淀粉、水、油脂等排在它前面,就不属于本条要求的“主要原料”。
(2)法规强制命名规则(从严):名称直接体现动物肉/水产时,仅配料表第一位的动物原料,才认定为“主要原料”。
(1)畜禽肉、鱼虾等动物原料排在配料第2位及以后;
(2)动物原料仅微量添加、仅作为调味包、馅料辅料,占比远低于小麦粉、淀粉、白砂糖等基底原料。
三、饼干、方便面类产品适用规则解答 饼干、方便面基底原料为小麦粉、淀粉、油脂,谷物永远是配料第一位;牛肉、虾仁、鸡肉仅少量添加于调料包、夹心馅,动物源性原料无法成为“主要原料”。只有产品配方以畜禽肉/水产为配料第一位(如高肉压缩肉饼、肉排含量最高的肉面),动物原料为真正主要原料,才可直接命名“牛肉饼干、牛肉面”。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第四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标注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的内容。
五、违规后果提示 若标签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若存在虚假、夸大声称的,将按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