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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 | 关于113号令《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咨询

2026-08-07 19:30:23  点击量:

Q


   关于委托生产关系中,有一个情况想了解下是否合规,详细如下: A:集团公司 B:集团子公司(商贸型企业) C:商贸型企业 D:生产企业 情形:A集团公司把商标授权给 B子公司(商贸型企业)使用,B 再把商标授权给 C (商贸型企业),C 没有生产资质,只有经营许可证,所以C再委托 D(生产性企业)生产,这种情况是否合规?若不合规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做?

  

 该情况必须同时满足商标多级转授权合规、食品委托生产主体资质合规、书面合同+向市场监管局报告义务、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注、全链条食品安全质量管控等条件;任一要件缺失,市场监管部门可认定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 

一、《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3号)第三条规定: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规定: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明细应当包含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书面委托合同及向市场监管局报告 1.双方必须签订书面食品委托生产合同,合同需载明:双方资质、食品品种/执行标准、原辅材料管控、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监督方式、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责任划分;禁止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规避委托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不能约定免除食品安全法定责任。2.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分别向各自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委托生产事项报告;合同变更、终止同样需10日内报告。 

三、食品标签强制标注要求 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清晰标注:1.注册商标;2.委托方(商标实际被许可人)完整名称、地址;3.受托生产企业完整名称、厂址、SC食品生产许可证号;4.食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合格证明;5.禁止仅标注集团、公司,隐瞒实际委托方、生产工厂。标签缺失上述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召回、没收产品并处罚款。 

四、食品安全管控义务 1.委托方:查验受托方生产资质、每批次原料验收、监督受托方生产全过程、索取出厂检验报告、自行抽检成品、产品留样、建立食品召回制度;2.生产工厂: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管控、成品出厂检验、留样保存;3.商标授权方:依据《商标法》履行食品质量监督义务,定期核查下游生产、检验记录。 

五、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第四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标注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的内容。 

六、违规后果提示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文章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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