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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 | 关于委托生产的组合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咨询

2026-08-10 18:14:27  点击量:

Q


   随着《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发布,我们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如下。

客户 A 委托我司 B 生产一款最小销售单元为组合包装的食品,该组合包装食品的包装袋内含两个独立包装的食品,鸡排包和酱包。其中鸡排包是我司 B 生产,酱包是我司 B 从别的公司 C 采购(B 从 C 单纯采购,不存在委托关系),我司 B 将自产的鸡排包和外购的酱包进行组装。鸡排包和酱包标签的全部信息都在该组合包装袋上标注体现。

请问,该组合包装食品包装上使用客户 A 的品牌,客户 A 前的引导词标为 “委托方”、鸡排生产商我司 B 前的引导词标为 “受托方”、外购酱包生产商 C 前的引导词标为 “生产商”,该组合包装食品的商品条码使用委托方 A 的商品条码。这种形式,是否合规呢?

  

您关于委托生产组合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商品条码使用的咨询已收悉,结合现行《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13 号)、《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关于标签引导词标注问题

客户 A 委托企业 B 生产鸡排,存在法定委托生产关系,在外包装标注 “委托方(A)、受托方(B)”,引导词使用规范、标注形式符合规章强制要求,不存在违规情形。

酱包为企业 B 向 C 纯采购成品,无委托代工协议,实际生产主体为 C,该组分标注引导词 “生产商(C)” 符合标签标注逻辑,多个生产者信息区分清晰、易于消费者识别,标注合法合规。

该组合包装仅完成两款独立预包装食品拼装组合,未开展食品分装、深加工,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外包装分别列明不同产品生产责任主体,标签整体合规。

二、关于组合包装使用委托方 A 商品条码问题

组合包装为最小对外销售单元,委托方 A 是该组合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主体。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加工商品可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该条码使用方式合法有效。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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