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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您总结】中国食品委托生产,这些“坑”千万别踩!
2026-08-10 18:42:42 点击量:
当前,食品委托生产已经成为食品行业重要的生产组织方式。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13号),将于 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首部专门规范食品委托生产的部门规章,从原则性要求走向了精细化监管。 新规即将落地,委托方和受托方都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以下梳理了食品委托生产中常见的几类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哪些情况属于“委托生产”? 根据《办法》规定,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包含三个构成要素: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包括产品技术要求(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包装与标签标识等)、原辅料供应要求、发货交付要求; 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受托方承担的全部生产工序或部分环节(如分装、杀菌等)的生产活动; 交付所生产食品:受托方将所生产食品按照约定方式交付给委托方或其指定对象。 只要同时符合这三个要素,就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应当遵守《办法》规定。 实践中,以下八种常见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食品经营者定制:属于委托生产 商超自有品牌食品:属于委托生产 集团企业内部委托: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生产同一款食品并标示不同生产地址的,可不按委托生产界定;但集团接受集团外委托的,必须严格按《办法》执行 联名款食品:仅在标签上使用特定文字、图案,不对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素进行约定的,不属于委托生产 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专供特定客户且不面向市场销售的,不属于委托生产;面向市场销售的则属于 辐照加工环节:外包辐照灭菌的不属于委托生产 多重委托生产:A委托B、B又委托C,两个环节均构成委托生产关系 仅商标授权:需根据“三个要素”实质判断 特别提醒:委托双方不得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委托生产的八大常见问题 1.资质问题 委托方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具备监督受托方进行生产的能力。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常见错误:委托方尚未取得合法资质就匆忙委托生产;受托方超出许可范围接受委托。 2.合同问题 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前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合同中需明确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常见错误:合同内容不完整,缺少食品安全相关条款;试图在合同中约定减轻或免除自身食品安全责任。 3.报告义务问题 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合同内容变化、终止或者证照被撤销、吊销的,也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常见错误:合同订立后未按规定报告;报告内容不完整或不及时更新。 4.标签标识问题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常见错误:标签上只标注受托方信息,不标注委托方;用“生产商”等模糊表述替代“受托方”。 5.商品条码问题 根据2026年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常见错误:使用受托方(生产方)的条码;委托方未注册条码擅自使用。 违规后果:生产者委托他人生产商品,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6.原料与过程控制问题 委托双方应当对各自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负责。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不能只做“甩手掌柜”。 常见错误:委托方对生产过程“看不见、管不着”,以合同约定替代法定监督义务。 7.检验留样与召回问题 新规细化了委托双方在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责任。发现问题后,应由委托方负责召回,受托方配合。 常见错误:出现问题后双方互相推诿召回责任。 8.跨区域监管问题 委托方与受托方可能分处不同地区,监管部门之间需要信息互通和协作。 常见错误:双方所在地监管部门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盲区。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委托生产不合格产品,委托方被罚 北京某有限公司委托徐州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熟制红豆产品抽检不合格,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5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22.2元。 启示:委托方对食品安全负总责,产品不合格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受托方超范围生产被罚 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食品小作坊,接受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食品,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10000元。 启示:受托方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不得超范围生产。 案例三:委托生产蛋糕菌落超标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添蔗糖思诺克熊蛋糕”经抽检菌落总数不合格,被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启示:委托生产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委托方同样难逃处罚。 四、给企业的几点建议 对委托方(品牌方)来说: 提前自查资质:确保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 签订规范合同:书面合同需包含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规范标签和条码:标签上“双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条码必须使用委托方自己的 建立监督机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提前变更产品标签:新规施行前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相关生产资料 对受托方(生产方)来说: 确认许可范围:确保食品生产许可证涵盖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 签订规范合同:不接受通过合同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款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同样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依法履行生产责任: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 重要时间节点提醒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办法》施行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但 《办法》施行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建议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办法》条款,结合企业实际,梳理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相关生产资料、变更产品标签。 核心原则: “代工不代责” ——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食品安全责任都不可推卸。委托方不能做“甩手掌柜”,受托方也不能“接单了事”。
本文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及市场监管总局实施问答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执行请以正式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来源:天天食安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