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抽检新规】中国食品监督抽检与风险抽检——如何区分!

2026-09-08 21:41:24  点击量:

写在前面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3月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草案),新规尚未颁布,总局层面实务已参考该框架开展工作。
现行规章为总局15号令(下称旧办法)。
旧办法将抽检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三类。新草案框架下,抽样检验整合为监督抽检、风险抽检两类。本文结合新草案与总局当前运行现状,解读实务要点。


监督抽检
这是日常监管核心抽样检验类型,具备完整执法效力。
旧办法下,监督抽检定位为靶向排查风险、查找不合格食品,抽样侧重高风险对象,制度本身不承担评价区域食安整体状况的职能,该项工作由评价性抽检完成。
新草案实操中,监督抽检兼顾抽样全面性与代表性,承接原评价性抽检功能,既可以排查风险、查处违法,也能够评价区域食品安全态势。
严格依据国标判定合格、不合格,企业享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不合格检验报告是执法机关启动核查处置的重要依据,经执法机关调查核实后,方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风险抽检
风险抽检是新草案设置的抽样检验类型,重在前置摸排风险隐患,不具备执法定性属性。
对比旧办法风险监测,二者目的相近,但制度归属发生变化。旧办法风险监测是独立专项工作,多按年度固定计划实施;新草案将其纳入抽样检验体系,既可按年度计划开展,也可结合舆情、新业态苗头不定期抽样等情形。这个调整很关键。针对新业态、新型食品、新工艺原料、暂无国标产品,以往依靠风险监测摸排,现在可通过风险抽检实施,抽样可采取买样等灵活方式,捕捉苗头性食安问题,不针对已查实违法线索核查。
实务要点:风险抽检不做合格、不合格法定判定,企业无复检权利。结果仅用于风险研判、预警,不能直接作为执法处罚依据。若发现异常线索,需另行启动监督抽检复核取证。


其他情形下的取样检验
除新草案规定的监督抽检、风险抽检两类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外,在稽查办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等情形下,存在专门用于案件取证的取样检验。该类检验不完全适用新草案两类抽检的常规程序规则,执行办案、事故调查专属取证规范。
该类检验适用于立案稽查、案件查办、事故溯源调查,核心目的固定案件证据、查清事故原因。
实务要点:只为个案服务,不适用常规抽检复检规定,检验结果不参与区域食安统计与宏观研判,完全依照办案、调查实际需要开展。


简单总结当下实操边界
监督抽检:企业可申请复检,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可评价食安态势;
风险抽检:企业无复检权利,仅做风险研判预警,不能直接执法;
办案取证取样:专用于个案取证,不纳入本办法抽样检验统计。
旧办法依旧现行有效,但总局实际运行现状已按新草案操作。一线执法人员与食品从业者,要分清各类抽样检验法律效力,规避执法偏差与合规风险。


来自:FDA食安云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