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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食品生产肉制品生产经营合规指南!
2026-09-13 18:20:38 点击量: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对照本指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肉制品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经营主体资格合规 (一)证照齐全、合法持证经营。 肉制品生产经营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根据经营类别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凭证: 从事肉制品生产的,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 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备案凭证; 仅销售预包装肉制品的,须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件及备案凭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还应在店铺首页等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资质一致。 (二)压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机制。 肉制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确保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操作培训,提升全员合规意识与操作能力。 二、原料采购与进货查验合规 (一)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逐批次核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采购生猪产品的,须索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肉类的,须核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所有凭证、票据应妥善留存,建立规范的进销货台账,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严把原料质量准入关。 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及制品; 严禁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原料; 严禁采购走私冻肉及过期变质肉类。 对每批次原料应进行感官检查,发现色泽异常、有异味、有黏液、有霉点等情形的,一律拒收。 如实记录原料来源、品种、数量、批次、进货日期等信息,建立完整的进销货台账。 (三)强化肉源品种真实性验证。 生产特色肉制品(如牛肉、羊肉、驴肉制品)的,应主动开展动物源性成分检测,验证原料品种真实性,坚决杜绝以鸡肉、鸭肉、马肉等低价肉冒充牛肉、羊肉、驴肉等高价肉的行为。 鼓励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料进行型式检验,防范食品欺诈风险。 三、生产加工环节合规 (一)场所环境与设施设备管理。 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工艺布局合理,与许可核准时保持一致。 配备满足生产需求的清洗消毒、冷藏冷冻、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校验。 冷藏冷冻设施应确保温度达标。 使用食品级润滑油,贮存容器应清洁无害,鼓励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的工器具。 (二)生产工艺与过程管控。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生产,做好原料处理、腌制、杀菌、冷却、包装等关键环节的过程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通过危害分析方法确定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点,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产品配料表标识应与实际生产投料完全一致,杜绝标签信息与实物不符。 (三)交叉污染防控。 严格落实生熟分开原则,生肉处理区、熟制区、成品包装区应物理隔离或有效分隔。 生熟食材分池清洗,专用工器具分开使用、分开存放、分开消毒。 冷链生产全程控制温度,防止原料及半成品变质。 (四)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品种、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坚持“非必要不添加”原则。 落实“专人采购、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用台账、专用工具”的“五专”管理要求。 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钠、人工合成着色剂(如日落黄、胭脂红、柠檬黄等)、苯甲酸钠等食品添加剂; 严禁非法添加硼酸、罂粟壳、工业松香、甲醛、工业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等非食用物质。 (五)出厂检验与留样管理。 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销售。 小作坊须落实相关检验要求,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严格执行产品留样制度,留样数量、保存期限应符合规定。 不合格品须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设置明显标识,召回产品应进行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处理,留存完整记录。 四、经营销售环节合规 (一)贮存与运输管理。 生鲜肉及熟肉制品须按要求冷链贮存:冷藏应在0℃—4℃条件下保存,冷冻应在-18℃以下保存,确保冷链设施正常运行并做好温度记录。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脱冷和污染,留存温控记录。 散装熟肉制品须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发现异味、霉变、胀袋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置。 (二)餐饮服务环节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含学校食堂、单位食堂、烧烤店、火锅店等)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原料,严禁采购走私冻肉。 严禁以鸡肉、鸭肉、马肉等低价肉冒充牛肉、羊肉、驴肉等高价肉; 严禁以碎肉重组、注胶注水肉制品冒充完整原切肉; 严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 严禁使用劣质冻肉、过期肉翻新加工后销售。生熟食材须分开存放、分开加工,肉类必须烧熟煮透。 (三)网络销售规范管理。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须严格审核入网经营者资质,建立日常检查和监控机制,发现违规产品及时下架处理。 入网经营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线上公示的资质信息、经营地址等须与线下实际一致。 销售页面刊载的食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信息等须与实际产品标签信息完全一致。 严禁通过网络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过期变质的肉制品。 网络直播间应以显著方式或链接标识展示实际经营主体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诚信经营与计量规范。 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在肉制品中掺杂劣质肉类、边角料或其他异物。 严禁“缺斤短两”行为,不得在称重时故意附加包装重量或篡改计量器具。 禁止使用改变肉品真实色泽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确保消费者感官辨识无偏差。 经营商户应在经营摊位、门店醒目位置公示在售肉品检疫检验合格凭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标签标识合规 (一)标识内容真实完整。 预包装肉制品标签须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如实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 散装肉制品须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信息。 现制现售肉制品参照散装食品标识要求执行,应在经营现场标明产品名称、制作日期、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信息,并依法明码标价。 (二)禁止虚假标注与误导宣传。 严禁虚假标注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 严禁虚假标注原料成分,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以调理肉冒充原切肉; 严禁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疗效; 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产品标签标识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 六、违法责任与监督提醒 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指南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及制品,或经营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肉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拘留。 无证生产经营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掺假掺杂、虚假标注日期的,处五万至十万元或货值十至二十倍罚款;标签标识虚假的,处五千至五万元或货值五至十倍罚款;未落实进货查验的,责令改正并警告,拒不改正处五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筑牢肉制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