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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2026年官方发布预包装食品标签新规自查表

2026-09-15 19:09:06  点击量: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自查表
项目
具体要求
主要依据
一、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GB7718-2025及问答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科学常识、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3.4 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虚假、夸大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5 不得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暗示食品中的某种成分或配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6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图形、网址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
禁止性标注内容
第七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暗示以及其他方式虚假标注;(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三)虚假标注、虚假宣传;(四)使用“特供”“专供”“内部特供”等表述;(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位置
第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包装食品的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文字
第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规范汉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的对应关系应当清晰、醒目。
字号、大小写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当使用清晰、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的印刷字体,标示内容的字号、字体和颜色、背景应当保证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日期标注位置
第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大于40%。
GB7718-2025及问答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日期如何确定
第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在包装上清晰、醒目、易于辨认的位置标注,不得在任意位置标注,标注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易于辨认。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展示最大字号标注的食品名称、商标、净含量的同一平面,可视为主要展示版面。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二、强制标示内容
1 食品名称
4.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专用名称应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包括对食品的原料、工艺、产地、类别等的一种或多种描述。
GB7718-2025
4.2.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多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名称标示为属性名称。
4.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位置使用不小于字号的属性名称。
4.2.6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名称。
2 配料表
4.3.1 预包装食品(包括单一配料)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2的要求标示名称,食品添加剂应按4.3.4的要求标示名称。
4.3.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3.3 如果在食品中加入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应在配料表中按4.3.2的要求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4.3.4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按GB 2760、GB 14880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发布的公告中规定的名称标示。既可以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以标示其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其在最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
4.3.4.1 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加工助剂、已失去活性的酶制剂可不标示。
4.3.4.2 食品添加剂的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可不标示。
4.3.4.3 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也可以标示其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标示形式见附录B。
4.3.4.4 配料表中可以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如乳化剂、酸度调节剂、增味剂等,功能类别名称的标示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3.5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或配料制成的食品,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3.6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标示所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菌种的属名和种名。上述菌种在发酵中起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菌种”。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去除工艺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应在产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邻近位置标示“发酵”“灭活”“非活菌”“杀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
第十八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配料表应当以“配料”或者“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以用“原料”或者“原料与辅料”代替。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分装食品应当标示“分装”字样,其配料表应当标示被分装食品的配料信息。
4.4 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GB7718-2025
4.4.1 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应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形式见A.5。
4.4.1.1 食品的配料或成分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4.1.2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品风味的,仅可使用食品香精、香料的图片或实物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标示“仅提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4.4.2 在进行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4.2.1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
4.4.3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添加”相关同义语见A.5。
3 净含量和规格
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第十九条 定量包装商品标签标示的净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液态、半固态或者黏性食品,应当用体积或者质量单位标示;固态食品应当用质量单位标示;不宜用质量和体积单位标示的食品,可以用长度单位标示。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原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以质量或者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GB7718-2025
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非定量包装食品无法标示净含量的,应当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
第二十条 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食品的,应当标示规格。其中,定量包装食品属于同种的,应当标示单件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示总净含量;定量包装食品属于不同种的,应当分别标示每种定量包装食品的单件净含量及相应件数,或者每种不同定量包装食品的总净含量。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4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6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标示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GB7718-2025
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除了在显著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外,还应当标注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7.1 日期标示 日期标示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不得另外加印、覆盖、涂改。
GB7718-2025
4.7.1.1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示在包装物、容器的易于辨认的位置。
4.7.2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示保质期,标示形式见A.2。
4.7.3 预包装食品可以标示最佳食用日期,标示形式见A.2。
4.7.4 保质期可以标示为:“保质期至(年/月/日);保质期×个月”;“保质期×天”等。
4.7.5 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年/月/日)))。
4.7.6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示生产批号,标示形式见A.2。
6 贮存条件
4.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见A.3。
4.8.1 贮存条件的标示可以使用“常温”“阴凉处”“冷藏”“冷冻”等,或标示具体的温度、湿度要求,如“温度:××℃~××℃”“相对湿度:××%~××%”。
4.8.2 贮存条件的标示可以使用“避光”“避免阳光直射”“置于阴凉干燥处”等。
4.8.3 贮存条件的标示可以使用“开封后请置于××℃以下冷藏”“开封后请尽快食用”等。
7 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是实际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编号。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不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8 产品标准代号
第二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应当是国家规定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第二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应当是国家规定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GB7718-2025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不标示产品标准代号。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9 致敏物质
4.12 致敏物质提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GB7718-2025
4.12.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应在标签上标示:a.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等);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蟹、龙虾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制品(如杏仁、核桃、腰果、榛子等)。
4.12.2 生产过程中使用到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线、生产车间,鼓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4.12.3 下列配料以及5.1列明的情况,可免于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a. 经加工处理的致敏物质,其蛋白质已被去除或降解的;b. 作为加工助剂使用的致敏物质,在最终产品中已无功能的;c. 用于生产过程的致敏物质,在最终产品中已无残留的。
10 营养成分表
4.13 营养成分表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示营养成分表,标示形式见GB 28050。
4.13.1 营养成分表的标示应当符合GB 28050的规定,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GB28050-2011
4.13.2 营养成分表中可以标示其他营养成分,如维生素、矿物质等,标示形式见GB 28050。
11 警示语(产品质量等级)
4.14 产品质量等级 食品标签可以标示产品质量等级,如“特级”“一级”“二级”等,标示形式见GB 7718-2025。
GB7718-2025
4.14.1 标示产品质量等级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虚假标示。
12 辐照食品
4.15 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名称邻近位置标示“辐照食品”或“经辐照处理”。
4.15.1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食品原料,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辐照”或“经辐照处理”,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标示。
13 转基因食品
4.16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转基因食品标示的规定。
三、推荐标示内容
1 适用/不适用人群
4.17 适用/不适用人群 食品标签可以标示适用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等,标示形式见GB 7718-2025。
GB7718-2025
4.17.1 标示适用人群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虚假标示。
2 食用方法
4.18 食用方法 食品标签可以标示食用方法,如“开袋即食”“加热后食用”等,标示形式见GB 7718-2025。
3 批号
4.19 批号 食品标签可以标示批号,用于追溯食品的生产批次。
4 数字标签
4.20 数字标签 食品标签可以标示数字标签,用于追溯食品的生产、流通等信息。
5 豁免标示内容
4.21 豁免标示内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示部分内容:a.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b.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²,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成分表;c. 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三条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示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当标示以下内容:a. 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b.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c.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d.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e. 产品标准代号;f. 贮存条件;g. 其他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可以不标示营养成分表、致敏物质提示信息、数字标签等内容。
五、销售专柜、专供食品
销售专柜、专供食品
第三十四条 经营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载明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主页面载明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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