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台湾新闻 >

详细内容

中国台湾婴幼儿配方食品及乳制品法规标准汇总

2021-05-23 19:02:01  点击量:

根据中国台湾《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在台湾属于特殊营养食品,特殊营养食品需要根据《特殊营养食品查验登记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登记(类似于中国大陆的配方注册)后才能上市销售。与婴幼儿配方食品一样,需要查验登记的其他特殊营养食品还包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得供特殊营养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除婴幼儿配方食品外,本文将中国台湾乳制品相关法规标准也一并汇总,详见下文表格。本文由中食安信汇总编辑,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

中国台湾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包含: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其定义如下:

1. 婴儿配方食品:指特制之母乳替代品,于采用适当之辅助食品前,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至六个月内婴儿之营养需求。

2. 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指供逾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之较大婴儿,于断奶过程中,配合婴儿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适用于六个月以下婴儿单独使用。

3. 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指特制之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数月内患有失调、疾病或医疗状况之婴儿之特殊营养需求,直到较大时再采用适当之辅助食品。

根据《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不得以样品、赠品、折扣券、优待券、开罐价、搭配其他物品销售或以特别展示会之方式为促销。

根据婴幼儿配方食品法规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上应该标示有关以母乳喂哺婴儿的优点声明,并不得有“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优于母乳之词句。容器及卷标不得有婴儿图片或使用婴儿配方食品变得理想化的图片及文字。标示“使用者应遵照医护人员、营养师的建议来决定是否需要食用婴儿配方食品及食用方法”之类似词句。

一、综合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

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食品品名标示规范汇整理

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
市售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规范
一般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标准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法规

法规名称

婴儿食品类卫生标准

婴儿食品类卫生及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

食品与相关产品查验登记及许可证管理办法

特殊营养食品查验登记相关规定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Q&A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
婴儿配方食品及供四个月以上婴儿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

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三、乳制品相关法规

法规名称

乳品类卫生标准

乳品加工食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之规定

鲜乳保久乳调味乳乳饮品及乳粉品名及标示规定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婴儿配方食品

CNS6849

婴幼儿谷物类辅助食品

CNS9906

婴幼儿罐制食品

CNS10838

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

CNS13235

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CNS15224

五、乳制品相关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号

炼乳

CNS1347
蒸发乳 CNS2342
乳粉(奶粉)及乳脂粉 CNS2343
食用调制乳粉 CNS2509
乳脂 CNS2878
生乳 CNS3055
鲜乳 CNS3056
调味乳 CNS3057
发酵乳 CNS3058
乳脂冰淇淋(已包装) CNS6508
食用乳清粉 CNS7524
乳粉类制品-总则 CNS10860
乳糖 CNS11371
食用全脂羊乳粉 CNS11509
乳饮品 CNS15792
人造奶油 CNS761
奶油 CNS2877
调制豆奶 CNS11139
豆奶 CNS11140
发酵豆奶 CNS15366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