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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品添加剂规例

2021-05-23 18:20:33  点击量:

目前,香港仅有几项针对特定种类食品添加剂的规例,包括《食物内染色料规例》(第133H章)、《食物内甜味剂规例》(第132U章)、《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132BD章)。使用染色料、甜味剂或防腐剂/抗氧化剂之外作用类别的食物添加剂时,食物制造商应自行决定其产品所用的配方和配料的相关用途,以「优良制造规范」(GMP)将食物添加剂加入相关食物内,并确保食物适宜供人食用。

 
                                一、甜味剂
 

香港的甜味剂受《食物内甜味剂规例》(第132U章)所规管。该规例规定“甜味剂”是指任何带甜味的化合物,但不包括糖或其他碳水化合物或多羟醇。例如,山梨醇是多羟醇的一种,在香港不受该规例的规管,可作为配料按照GMP在食品中使用,配料表上不必指明作用类别为甜味剂。

该规例附表中规定10种准许使用的甜味剂,包括:醋磺内酯钾、缩二氮酸基酰胺、天冬酰胺、天冬酰胺-醋磺内酯盐、环己基氨基磺酸、糖精、三氯半乳蔗糖、索马甜、纽甜及甜菊醇糖苷。但附表并未明确准许甜味剂的最高准许含量,食品制造商应按照GMP在食物中正确使用甜味剂。

二、染色料
 

香港的染色料受《食物内染色料规例》(132H章)所规管。该规例附表1规定了允许用于食品的染色料,第I部为煤焦油色素(一种人工合成色素,与天然色素相对),包括日落黄、朱古力棕、赤藓红、亮蓝等多种色素。

第II部为其他色素,包括酱色、胭脂虫红、二氧化钛、食用水果或蔬菜的天然染色料(如甜菜红、栀子蓝、葡萄皮提取物、辣椒油树脂等),或从该等天然色素分离出来或人工合成的纯色素及附表所列可溶于水的任何色素的铝盐或钙盐(色淀)等。附表2规定了染色料、色素及调味化合物的标签要求。

食品制造商只可以使用规例准许的染色料,添加的分量以发挥该染色料的预期作用所需的最低分量为限,应按照GMP在食物中正确使用染色料。

 
                       三、防腐剂和抗氧化剂
 

香港的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受《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132BD章)的规管。该规例规定指明食物可使用的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种类、最高准许含量以及替代物。

值得注意的是,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定义未包括的食品添加剂在香港仍然可以作为防腐剂或抗氧化剂在食品中使用,只是不受《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的规管,使用时必须遵从香港其他相关的法例,包括《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 章)及《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使用这些添加剂时,亦须遵守法例总则的规定,即所有出售的食物必须适宜人类食用。此外,企业须按照GMP的规定使用这些食品添加剂。

 
四、标签标识要求
 

 食品添加剂

预包装食品如含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物标签上列明其作用类别及其本身所用名称或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加上或不加上词头"E"或"e"均可)。例如,配料:水分保持剂(乳酸钠)、抗氧化剂(乙酸钠、抗坏血酸钠)、防腐剂(亚硝酸钠);或配料:水分保持剂(325)、抗氧化剂(262i、301)、防腐剂(250)。

 
  • 加工助剂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添加剂”包括食品加工助剂,但香港现有法例并无特别界定其定义,主要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要求,可以不在标签上标示。

 
  • 用作增强食物养分的营养素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添加剂”不包括用作增强食物养分的营养素(例如维生素和矿物质),无须像标示添加剂一样加以标示,但仍须作为配料将这些维生素及矿物质在配料表中列出。假如在食物中添加维生素是为了达到某些技术作用,则须像标示添加剂般标示这些维生素。

 
  • 香辛料/香料

目前,香港法例没有对香辛料/香料进行定义,但列明“添加剂”并不包括「用以调味的香草或香料」。另外,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如香港出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调味剂作为配料,就必须在配料表上列明其类别名称。香港在考虑是否准许某类调味剂添加于食物内时,会参考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物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等国际食物安全机构所进行的安全评估的结果。经评估为安全的调味剂,其使用于食物的分量,应符合GMP的准则,以保障香港市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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