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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职业打假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干货】

2022-11-17 17:15:02  点击量:

    ◆ 近年来,职业打假行为的不断异化,使职业打假人群体频频逾越法律红线,并不时以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见诸报端。当前,职业打假对社会经济的积极影响已经降到较低的水平,而其对于营商环境的破坏以及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却越发明显,对行政资源的占用及消耗也已经达到较高水平。职业打假行为的认定和其与敲诈勒索犯罪界限的界定是有效遏制职业打假泛滥及优化有关行政执法资源分配的重要前提,对此进行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Part.1

职业打假的定义

笔者认为,职业打假是指以获得经营者的赔偿或政府监管部门的物质举报奖励为目的,选择其自认为质量存在缺陷或瑕疵的商品并进行购买,进而以因购买及使用商品导致其自身权益受损为由向经营者索要赔偿或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并要求给付举报奖励的牟利性购买或举报行为。

 

Part.2

职业打假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界定

当前,职业打假几乎已经异化成为一种单纯牟利的行为,与“打假”已经渐行渐远,如何用最短的时间获得最高的赔偿是职业打假群体的终极目的。正因为有了这一牟利目的,职业打假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靠近法律和道德边缘。为了获得赔偿及奖励,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开始利用非正常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甚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制造谣言等手段,对经营者实施恐吓、威胁等行为,迫使其支付高昂的赔偿金。实施威胁手段进行索赔在职业打假群体中已广泛应用,多名职业打假人已因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但威胁、胁迫索赔仍愈演愈烈。

 

职业打假行为若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则必须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 (职业打假人)对他人 (经营者) 实施胁迫(恐吓)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支付赔偿) ——行为人 (职业打假人) 取得财产——被害人 (经营者) 遭受财产损失。

 

在正常的职业打假过程中,一般不存在胁迫行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后,以商品存在瑕疵为由直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经营者同意或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结束。但在以下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可能会存在胁迫行为,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则需具体认定

 

1.职业打假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直接向经营者提出法律规定限度内的索赔。

 

此时,举报是合法的,所要求的赔偿也是合法的,即使经营者因惧怕职业打假人的声称内容而产生心理恐惧,害怕被举报后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而向职业打假人支付了法律规定限度的赔偿金,原则上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此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属于权利行使行为,行使的是其所享有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手段与目的均具有正当性,所请求的赔偿数额也具有正当性,没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故不构成犯罪。

 

2.职业打假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直接向经营者提出远远超出法律规定幅度的赔偿。

 

此时,尽管举报仍是合法的,但其所要求的赔偿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及合理范围,其对超出法定额度的赔偿不享有权利,故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尽管其手段仍合法,但目的已经不合法。若经营者因惧怕职业打假人的声称内容而产生心理恐惧,害怕被举报后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而向职业打假人支付了远远超出法律规定幅度的赔偿,则应当认定职业打假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3.职业打假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直接向经营者提出法律规定限度内的索赔,经营者拒绝赔偿,职业打假人向经营者威胁。

 

此时,尽管其索要的赔偿是正常合理的,但其胁迫的内容是非法的,不论其威胁的内容是否真的能够付诸实施,只要经营者因此产生惧怕,对职业打假人声称的或未知的手段感到恐惧,并据此向其支付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也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职业打假人虽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但其向经营者谎称已经投诉举报,如果经营者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其可以撤诉,否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经营者信以为真,因为惧怕真的被查处,遂表示愿意赔偿并实际支付赔偿,请职业打假人“高抬贵手”“撤诉”。此时职业打假人既虚构事实,实施了欺骗行为,又以此为胁迫内容,要求经营者赔偿,使经营者既陷入了认识错误,产生了恐惧,故应当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结论

由此可见,在职业打假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情况下,其“胁迫”行为应当符合两个特点,一是胁迫内容不合法,即使索要的赔偿金额符合法定限度,也构成敲诈勒索;二是胁迫目的不合法,即索要的赔偿是否明显超过法定限度,若超过明显限度,则不论胁迫手段是否合法,均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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