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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998 号)

2023-01-04 17:50:46  点击量: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品标识的函》(质检办食监函

[2011]1136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是常用的调味品,也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1)的食品添加剂。味精(谷氨酸钠)作为调味品生产、经营时, 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其产品标 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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