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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解读《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6-02-08 16:21:42  点击量:

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13号总局令公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专门性规章,《办法》紧扣“四个最严”要求,聚焦委托生产全链条监管难点堵点,明确委托双方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机制,为保障委托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本文从出台背景、核心内容、监管创新及行业影响四个维度,对《办法》进行深度剖析。

 

出台背景:回应行业发展需求,破解监管实践难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委托生产因能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缩短产品上市周期等优势,已成为食品行业普遍采用的生产模式,有效推动了行业创新与发展。但与此同时,委托生产链条中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

从行业实践来看,核心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责任边界模糊,部分委托方将生产环节外包后忽视质量管控义务,受托方则对生产行为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

二是信息不透明,委托生产涉及多主体、多环节,跨地区协作监管难度大,此前备案制度取消后,监管部门缺乏有效信息抓手,难以精准掌握委托生产动态;

三是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少数企业通过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名义变相规避监管,存在原料管控不严、标签标识不规范、超范围委托生产等问题,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

在此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足食品安全战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性起草《办法》,旨在通过制度完善填补监管空白,规范委托生产行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核心内容:聚焦全链条管控,明确委托双方责任边界

 
 
 

《办法》共20条,围绕委托生产“事前资质审核、事中过程管控、事后监督追责”全链条,明确了委托双方的资质要求、责任义务、合同规范、报告制度等关键内容,构建了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制度框架。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资质门槛,从源头筑牢安全防线

《办法》首次清晰界定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即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并交付产品的行为,同时将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符合上述情形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实现监管全覆盖。

在资质要求上,《办法》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设定严格门槛:

委托方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且必须具备监督受托方合规生产的能力,确保能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受托方则需取得包含受托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严禁超许可范围接受委托。

同时,《办法》明确限制部分食品委托生产,规定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拆分环节委托,从源头规避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二)细化双方核心责任,压实食品安全主体义务

《办法》明确“委托方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的核心原则,细化了双方在全流程中的责任义务。

委托方的核心义务包括:

事前查验受托方资质及保障能力并留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最后批次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保质期则不少于生产日期后二年);

通过驻厂监督、巡查或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对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等进行全程监督,并记录留存;

定期评估食品安全性,发现受托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时,立即要求整改或停止生产并报告监管部门;

对上市产品承担召回义务,发现产品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风险时,需立即通知受托方停止生产,依法召回并告知消费者。

受托方的核心义务包括:

事前查验委托方资质并留存记录;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合同约定生产,拒绝委托方怂恿、强制的违规生产要求;

履行原料进货查验义务,对自行采购或委托方提供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质量负责;

按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并留样,保存检验记录;

配合委托方实施产品召回及监管部门检查。

(三)规范合同管理与报告制度,提升监管透明度

《办法》要求委托双方在生产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合同需包含的六大核心食品安全事项,包括双方资质、委托品种及执行标准、原料采购方式、监督方式、事故处置责任等,同时严禁通过合同或变相方式减轻、免除法定食品安全责任。

为解决监管信息不对称问题,《办法》创新设立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双方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含双方名称、地址、许可证号、委托品种、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若报告内容变更、合同终止或证照被撤销,需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充报告。

同时,鼓励监管部门采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报告流程,提升监管效率。

(四)强化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针对委托生产食品标签不规范、信息不清晰等问题,《办法》明确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需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等明确字样。

同时,委托双方需共同审核标签标识并留存记录,确保标签信息真实、合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监管创新:构建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办法》立足委托生产跨区域、多主体的特点,创新监管模式,强化部门协同与过程管控,提升监管精准性与有效性。

一是明确监管重点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将委托双方资质、合同履行、报告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监督记录、标签标识、检验留样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核心内容,实现“靶向监管”。

二是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要求委托双方属地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若发现违法线索且对方不在本辖区,需及时通报同级监管部门,确保风险管控无盲区。

三是强化执法追责力度。针对资质不符、未履行报告义务、提供虚假信息、产品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办法》明确相应罚则,查处案件时将倒查双方主观恶意,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形成监管震慑。

 

行业影响: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实施将对食品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既通过严格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也为合规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对行业而言,《办法》的出台将加速市场洗牌。部分资质不全、依赖“贴牌代加工”规避监管的中小企业将面临淘汰压力,而具备合规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的受托企业和重视质量管控的委托企业将获得更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办法》要求的信息化监督、全流程记录等义务,将倒逼企业加大质量管控投入,提升行业整体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消费者而言,《办法》通过明确标签标识要求、强化全链条监管,将有效减少“三无产品”“贴牌乱象”等问题,让消费者能清晰知晓产品来源,购买更放心,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对监管部门而言,《办法》填补了委托生产监管的制度空白,通过报告制度掌握监管信息,通过协同机制破解跨区域监管难题,为精准监管、有效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实施建议:做好衔接过渡,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平稳过渡,相关主体需提前做好准备:

一是食品企业应主动学习《办法》要求,梳理自身委托生产业务,完善资质审核、合同管理、监督记录等制度,规范标签标识与报告流程;

二是监管部门需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信息化报告平台建设,强化跨区域协作机制,做好人员培训与监管准备;

三是行业协会可发挥桥梁作用,推动企业间经验交流,引导行业合规发展。

 

综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完善,通过全链条制度设计明确权责、规范行为、强化监管,将有效防范委托生产领域的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行业向更规范、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为守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食品论坛网友 阳光无限 分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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