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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速看】重磅施行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落地 七大核心要点
2026-02-08 16:27:55 点击量: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聚焦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全流程规范,旨在进一步厘清各方责任,强化风险防控,保障食品安全。为帮助食品企业精准把握政策要求、平稳推进落地实施。
本文梳理提炼办法七大核心模块及企业重点完善事项,供行业参考。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点可浓缩为“资质合规、责任明晰、合同报告、过程管控、标签溯源、问题处置、监管协同”七大核心模块,涵盖委托生产全链条管理要求,为企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划定明确红线与操作规范。
一、资质合规:严守适用范围,筑牢资质红线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范围广泛,覆盖贴牌生产、商标许可生产、特许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包料加工等各类委托生产模式。
凡是涉及“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生产并交付食品”的行为,均需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
(二)严守资质红线要求
1、委托方资质:
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同时应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活动的能力,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
2、禁止委托情形:
对于需要完整生产工艺的食品,不得拆分生产环节委托加工;
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明确禁止委托生产。
3、受托方资质:
须取得与委托生产食品类别、品种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具备匹配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确保能够满足委托生产的质量安全要求。
二、责任划分:委托方主责引领,受托方过程担责
1、委托方责任:
对委托生产食品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需建立健全委托生产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程监督受托方生产行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价;
负责保障产品合规性,牵头组织产品召回工作,主动接受监管检查,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规避法定责任。
2、受托方责任:
对自身生产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负责。
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委托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强化生产过程控制;
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委托要求;
按规定开展产品出厂检验并做好留样工作,积极配合委托方开展监督检查、产品召回及监管部门调查工作。
三、合同与报告:规范内容要素,严守时限要求
委托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约定以下核心要素:
双方资质信息、委托生产产品详情、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原辅料采购及供应方式、委托方监督的内容/方式/频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
特别提醒:严禁通过委托生产合同、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任何形式,减轻或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在以下情形发生后,委托方与受托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报告:
1、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变更、终止;
2、双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被撤销、吊销。
报告内容需完整准确,包括双方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相关许可或备案编号、委托生产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关键信息。
四、过程管控:委托方全程介入,全链条风险防控
(一)原料与包材
委托双方需对各自提供的物料承担质量责任,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覆盖范围: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2、查验要求:若由委托方提供物料,受托方需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若由受托方自行采购,委托方必须对其进货查验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二)检验与留样
1、受托方义务:
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合格后方可出厂;
按规定做好产品留样,相关记录需妥善保存——有保质期的保存至保质期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至生产日期后2年。
2、委托方义务:
认真查验受托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
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生产监督与自查
委托方需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保障生产全流程合规:
1、监督方式:驻厂监督、定期巡查、信息化远程监控等,监督记录需经双方确认留存;
2、监督内容:覆盖生产场所环境、设备设施运行、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关键环节管控、检验控制、运输交付、标签说明书规范等全链条风险点;
3、自查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评价,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五、标签标识与追溯:双信息标注,全程可倒查
1、核心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需同时清晰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名称、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完整信息;
2、禁止情形:
严禁隐瞒委托生产关系,不得通过标签标注误导消费者。
六、问题产品处置:快速响应处置,召回到位闭环
整改要求:委托方发现受托方生产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要求整改;
紧急处置: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叫停委托生产,并向受托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召回主体:委托方对已上市问题产品承担召回主体责任,需及时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组织实施召回并做好记录;
配合义务:受托方需积极配合召回工作,提供生产记录等资料,协助监管部门调查处置。
七、监管与罚则:属地协同监管,从重从严追责
1、监管重点:
聚焦双方资质合规、合同与报告履行、制度与人员配备、委托方监督情况、自查记录、标签合规、检验留样等关键环节;
2、协同机制:
跨区域委托时,一方发现问题需通报另一方同级监管部门,实现监管无盲区。
办法针对多种违法违规行为设定明确罚则,情节严重的将从重追责:
重点违规情形:资质不符委托生产、未按规定报告或虚假报告、超范围生产、产品不合格等;
严重情形处罚:委托方未建管理制度/未配管理人员、未定期评价;受托方未履行检验/留样义务;双方物料不符合标准等,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落地实施:企业需重点完善六大事项
梳理委托关系:全面排查现有合作,核查双方资质、许可范围匹配性,及时整改问题。
修订委托合同:补充法定必备条款,删除规避法定责任的内容,确保合同合规。
建立报告流程: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合同变动、证照异常等情形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属地监管报告。
制定监督计划:明确驻厂、巡查、抽检等方式的频次、内容及记录要求,实现常态化监督。
规范标签标识:全面排查整改现有标签,确保委托方与受托方信息完整准确标注。
完善召回机制:优化召回预案并开展演练,明确双方在问题处置中的职责分工。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强化全链条风险防控。建议食品企业高度重视,提前对标办法要求,全面梳理整改现有问题,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委托生产合法合规,共同守护消费者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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