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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最新修订!《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2026-02-12 18:04:42  点击量:

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食品伙伴网对相关亮点内容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召回流程全链条化,完善各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并针对各责任主体的召回实施都进行了规定。我们重点对进一步明确的委托加工召回、相关者配合召回、网络平台召回三种模式下各方责任进行梳理。

1.委托方式召回:明晰了召回的责任划分,由委托方实施召回,受托方应当配合。

2.相关者配合召回:食品召回相关者包括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相关者有配合召回的义务,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3.网络平台配合召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或知悉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情形的,有以下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相关食品继续在平台销售,督促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刊载召回公告。

召回流程全链条责任规定,标志着食品监管进入了“责任共担、风险联动”的新阶段。极大地压缩了企业推诿责任的空间,要求整个食品产业生态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提高警惕、主动作为。对于企业而言,这既是严峻的挑战,也是倒逼自身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机遇。合规成本必然上升,但这也是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召回分级和时限更优化
 
 
 

《办法》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急程度等为依据,明确三个等级召回的情形及时限要求。将召回的启动时限由24、48、72小时调整为24、36、48小时,提高针对性风险防控效果,增强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具体见下表:

召回等级

风险情形

启动时限(知悉风险后)

完成时限

召回过程报告频次

一级

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

24小时

10日内

每日报告

二级

可能导致慢性中毒、一般健康损害

36小时

20日内

每5日报告

三级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48小时

30日内

每10日报告

企业在实施召回时要如实并详细的记录召回情况,保障记录真实有效,可追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到期日后6个月,且不得少于2年。

通过召回分级和时限优化,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更迅速和便捷地识别出召回等级,为召回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最大限度降低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的风险,从而从源头阻断问题食品的扩散路径,降低受到危害的人群数量,减少潜在人员因食用问题食品受到伤害。

 

三、增加责令召回形式
 
 
 

将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责令召回情况及召回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因此,企业务必主动实施食品召回,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同时有效防范企业信用受损,守住合规与品牌底线。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强化惩戒力度,组建全国召回技术专家库等,为食品召回工作落地提供坚实保障。

小结
 
 
 

《办法》的修订,通过完善各主体责任,优化召回分级和时限,增加责令召回等,从多个维度对食品召回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积极倡导企业树立主体责任意识,一旦发现存在食品召回情形,积极主动地实施召回工作,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提升召回效率,切实将食品安全风险降低。食品伙伴网提醒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

 

文章来源:食品标法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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