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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国家市场监管局从重处罚食品违法案件获法院支持

2022-11-11 13:33:38  点击量:

2021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查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时,在涉案执法领域设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准则的情况下,应结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裁量的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各项裁量因素进行对照审查。若行政相对人虽有积极配合调查等从轻处罚情节,但尚不能与其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相抵,行政机关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要情节确定行政处罚幅度予以从重处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处罚裁量适当。
【案情】
2020年6月,松江市监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某食品公司为了延长积压在成品库的临近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保质期以便销售,通过用清洗剂将原生产日期擦掉,再用喷码机重新喷码的方式,篡改产品的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外,对其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生产使用的工具、罚款30余万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某食品公司不服,向被告松江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松江区政府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处罚决定。某食品公司仍不服,遂提起诉讼。
【审判】
闵行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处罚决定的裁量是否适当。针对涉案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以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单位)风险性、违法行为持续情况、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和其他(主观)等作为裁量因素,据以确定裁量等级和裁量基准。本案中,首先,从涉案产品风险性因素来看,涉案产品为肉制品,属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高风险食品范围,近一半的产品在篡改生产日期时就已过保质期。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会导致细菌大量生长,致使蛋白质腐败变质,甚至会产生毒素,容易造成感染性的肠道疾病等,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风险性较大。其次,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来看,《市监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属于“从重”情节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至10000元,另一种是产品已经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涉案产品的货值达到17万余元,部分产品已经销售,产品销售渠道广,消费人群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性较大。最后,从主观因素来看,“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属从重情节。某食品公司多次组织生产人员在非上班时间段大量篡改产品的生产日期,还精心设计了一条逃避监管的路线,从选择违法生产地点、生产时间、生产人员到出货方式,都经过事先详细的计划和安排,具有主动实施篡改生产日期行为的主观故意。而某食品公司的召回行为是基于松江市监局查处过程中的要求,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对于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虽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但作为一家持证的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多次主动篡改生产日期,违法其行为的风险性、危害性均较大,符合从重情形且情节严重。某食品公司的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市监处罚裁量规定》明确了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倍数)在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下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确定以及最高罚款数额(倍数)在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差值为基准值,故松江市监局遵循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原告的罚款幅度在货值金额的十七至二十倍之间确定,最终按照货值金额的十七倍确定罚款金额,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处罚裁量并无不当。
据此,闵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某食品公司提起上诉但未缴纳诉讼费,市一中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食品安全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的定性与裁量均无不当,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认可,该判决引发了正面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鉴于当事人对于处罚裁量的争议较大,本案判决抽丝剥茧地剖析了细节事实,充分诠释和精准适用食品安全处罚裁量的相关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依法查处给予支持,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也为同类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指引
 
来自:市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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