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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固体饮料虚假宣传为特殊膳食食品 生产企业被判十倍赔偿

2022-12-23 19:32:36  点击量:

 

消费者购买了江苏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DAISYFSMP)某品牌全2营养强化复合蛋白粉2型20g*12袋”24盒,到货后发现产品包装标示有“关爱患者专注营养”文字,以及标示的“DAISYFSMP®”FSMP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医食品)英文缩写,网页宣称有“康复人群,营养补充、康复期、长期调理期、肠胃紊乱缺营养、无法正常咀嚼或吞咽困难”文字,某特医公司官方网站的视频广告解说,明确涉案产品是疾病患者人群食用的特医食品,但是某特医公司并没有取得涉案产品分类明细的生产许可和注册,通过产品包装和店铺的图片和文字宣称疾病患者人群使用的营养食品,实质上就是固体饮料普通食品,不是特殊膳食医用食品,更不是其宣称的全营养食品。

 
处罚结果
 
 

(1)退货退款;

(2)十倍赔偿864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202民初2295号

原告:高某,汉族,银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自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江苏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与被告江苏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特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某特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特医公司向高某支付商品退货款8640元;2.判令某特医公司向高某支付赔偿款86400元(以上两项合计:95040元);3.某特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高某于2021年12月5日,在京东网购平台某特医公司的DAISYFSMP某品牌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DAISYFSMP)某品牌全2营养强化复合蛋白粉2型20g*12袋”24盒,单价420元/盒,优惠后消费金额8640元,订单编号:23400010****,在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收到了网购的产品,经验收是某特医公司所售商品。产品包装标示有“关爱患者专注营养”文字,以及标示的“DAISYFSMP®”FSMP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医食品)英文缩写,外包装和内包装都标示有“某品牌®”文字,产品名称和品牌标示为某品牌全®营养强化复合粉,标示的生产者“特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业文字,产品包装中多处写有特医或特医食品文字;某特医公司的店铺网名是DAISYFSMP某品牌,网页宣称有“康复人群,营养补充、康复期、长期调理期、肠胃紊乱缺营养、无法正常咀嚼或吞咽困难”文字,“某品牌全营养强化复合粉六大特点”直接隐去了®符号,彩页图片为医护和患者的合影,以及网店的许多幅“全2是肿瘤患者配方”、“强化全营养配方”回复文字;被告的官方网站视频“某品牌食品有限公司,是国内医用食品领域的开拓者、创新者、领航者,专注于医用食品的研发、生产与推广,医用食品的全称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英文简称FSMP,在围手术期以及肿瘤营养支持中具有广泛应用,医用食品包括全营养系列的某品牌全系列及组件某品牌力系列,康复型、手术型、均衡型,满足于不同临床需求,营养组件某品牌力系列,能够快速改善低蛋白血症,提升机体免疫力”。涉案产品包装标示和经营店铺宣称图文,以及某特医公司官方网站的视频广告解说,明确涉案产品是疾病患者人群食用的特医食品,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食药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标准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的规定,某特医公司并没有取得涉案产品分类明细的生产许可和注册,通过产品包装和店铺的图片和文字宣称疾病患者人群使用的营养食品,实质上就是固体饮料普通食品,不是特殊膳食医用食品,更不是其宣称的全营养食品,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营养素成分和污染物重金属限量、微生物毒素致病菌限量,根本不符合医用食品的国家标准要求,存在疾病患者人群食用的安全隐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之规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特医公司作为专业医用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颁布并发生效力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设定的强制性义务和禁止性义务是明知的,尤其是熟知医用食品管理规定,去年发生的固体饮料普通食品冒充婴幼儿特殊膳食而致“固体饮料大头娃娃”恶性事件,国家发布《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以及《固体饮料消费提示》、《特医食品消费提示》,严厉查处固体饮料普通食品冒充特殊膳食违法行为,某特医公司仍然不收手、不收敛,漠视疾病患者人群的生命权健康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医用食品,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高某为了维护自身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特医公司辩称,1.某特医公司是具有生产及销售涉案产品的主体资格,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清楚地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该标准符合国家GB/T29602,不存在对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2.高某不应认定为消费者,高某自2015年起,已经提起了类似诉讼40余件,系职业打假人,并以此获利。同时,涉案产品高某通过多次购买并诉讼至法院获取非法利益;3.本案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案中高某恶意购买涉案产品,对行为人实施惩罚是其追求的目的,该惩罚显然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并且通过高某的诉状可以明确其并没有使用涉案产品,就不存在对其造成损失的情形;4.高某对于特医食品与医用食品的概念理解错误,特医食品必须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并非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而医用食品是指在医院使用的食品,而本案高某强行地将涉案产品理解为特医食品,显然是错误的。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高某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某于2021年12月5日在京东网购平合某特医公司的DAISYFSMP某品牌旗舰店购买“某品牌(DAISYFSMP)某品牌全2营养强化复合蛋白粉H型20g*12袋”24盒,单价420元/盒,优惠后支付价款8640元,高某预留客户地址“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后高某收到该网购产品。该产品包装盒标明商品名称、规格为“营养强化复合粉II蛋白固体饮料,净含量240g(20g×12),产品标准代号“GB/T29602”,系国家标准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执行标准确定商品属性为固体饮料。某特医公司在京东网络购物平台店铺宣传涉案商品适用人群有“康复人群康复期、消化吸收差、肠紊乱缺营养、无法正常咀咽和吞食困难”,“满足肿瘤患者营养特殊需求”,“术后加强营养优选某品牌全”等内容;某品牌旗舰店回复内容有:“感谢您对某品牌的信任与支持。同时祝愿患者快速康复。全2是肿瘤患者配方”“全2是专为肿瘤患者研发的配方,高能高脂高蛋白低碳水,强化全营养配方”等宣传内容;涉案产品包装箱标注有“关爱患者专注营养”文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为: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其食品申证类别名称分别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1: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2。国家对该类食品实施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注明和生产许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3.4营养成分:适用于1-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维生素和矿物质成分包括“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1、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烟酸、泛酸,生物素,钠、钾、铜、镁、铁、锌、锰、钙、磷、碘、氯、硒”,3.5污染物限量:“铅mg/kg≤0.15(1~10岁)、0.5(10岁以上),硝酸盐mg/kg≤100”,3.6真菌毒素限量“黄曲霉毒素Mlug/kg、黄曲霉毒素B1ug/kg≤0.5”,3.7微生物限量:“菌落总数CFU/gM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6B2762的规定“固体饮料铅(mg/kg)61.0”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豆类及其制品黄曲霉毒素B1(ug/kg)≤5.0),3.6微生物限量,表3“菌落总数GFU/gM50000”.高某购买的涉案产品包装盒标明产品营养成分中维生素和矿物质成分包括钠、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烟酸、叶酸、泛酸,镁、钙、铁、锌。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某特医公司销售给原告的涉案食品的包装盒载明产品标准代号“GB/T29602”,属普通固体饮料食品,但某特医公司在京东网平台宣传涉案商品适用人群为“康复人群康复期、消化吸收差、肠紊乱缺营养、无法正常咀咽和吞食困难”,“满足肿瘤患者营养特殊需求”,“术后加强营养优选某品牌全”等内容;某品牌旗舰店回复内容有:“感谢您对某品牌的信任与文持。同时祝愿患者快速康复。全2是肿瘤患者配方”“全2是专为肿瘤患者研发的配方,高能高脂高蛋白低碳水,强化全营养配方”等宣传内容;产品包装箱标注有“关爱患者专注营养”文字。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该食品为医用食品的错误认知,而某特医公司销售的涉案食品并未取得医用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审查注册和生产许可,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高某是否系“职业打假人”,并不影响其消费者的身份。高某要求某特医公司返还货款,其已使用的食品应扣除相应价款,剩余货款依法应由某特医公司退还,高某应同时将剩余食品退还给某特医公司;高某要求某特医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依照法律规定,该赔偿金具有惩罚性,不以给高某造成损害为前提,某特医公司作为涉案食品的经营者应予支付。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某品牌药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返还货款8640元,原告高某同时向被告江苏某品牌药食品有限公司退还规格为240g(20g×12)“某品牌(DAISYFSMP)某品牌全2营养强化复合蛋白粉II型(蛋白固体饮料)”24盒,如不能退还,按照每盒420元扣减货款;

二、被告江苏某品牌药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所购货物十倍价款赔偿金864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江苏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福堂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 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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