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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进口大米 经销商被罚

2023-02-02 18:05:35  点击量:

 
违法事实
 
 

大庆市龙凤区某粮油店销售泰国进口的“粮米**”稻花香米,外包装袋上印有“泰来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标识是主题色调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间印有“中国地图形状”,中间下部印有黄色字迹“泰来大米”四个字,下部印有“PEOPLE'S REPUBLIC OFCHINA”英文字标。

违反了《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图形是主题色调是红色,主题图形是上部地球下部长城,中间印有GI,上部印有红色字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下部黑色字体为“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标识样例可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查找或见证据材料图标打印页。(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二、罚款1200元

红岗区执法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市监处罚〔2023〕14号

大庆市龙凤区某粮油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经营场所: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2230603MA1CPE****;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长期;

经核实,2022年3月29日,大庆市龙凤区某粮油店在泰来县某米业有限公司购进“粮米**”稻花香米。该大米外包装袋上印有“泰来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标识是主题色调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间印有“中国地图形状”,中间下部印有黄色字迹“泰来大米”四个字,下部印有“PEOPLE'S REPUBLIC OFCHINA”英文字标,具体标识见证据图片打印页。依据《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图形是主题色调是红色,主题图形是上部地球下部长城,中间印有GI,上部印有红色字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下部黑色字体为“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标识样例可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查找或见证据材料图标打印页。(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第十二条:“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0年4月3日)起实施。”

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从2202年4月中旬开始通过某五常大米商城网站开始销售大米。主要销售两种大米,一种五常大米正宗东北长粒稻花香,产地是五常;另一种是“粮米**”牌泰来稻花香米,产地泰来。2022年3月29日,从泰来县某米业有限公司购进“粮米**”稻花香米每袋净含量25KG,共购进20袋,标记生产日期2022/03/29,购进价格141元/袋(2.82元/斤), 共销售3笔共5袋。2022年5月3日销售1笔,共1袋销售价格199元;2022年5月6日销售1笔共1袋销售价格199元;2022年5月10日销售1笔3袋共计607元。总销售金额1005元。执法人员认定货值金额为已售和未售大米的销售总金额20袋x199元=3980元。剩余15袋已无偿转送亲友,违法所得为已销售大米获利总金额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局认为你的营业活动构成了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综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持续的时间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调查全过程的配合情况,办案机构给予从轻幅度处罚。

综上,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以上两项合计15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1、罚款1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以上两项合计15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大庆分行各龙江银行网点)或你单位开户行,缴纳罚款。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此案件将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红岗区执法分局

2023年01月28日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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