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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最高罚款26万元!西藏公布10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3-02-12 13:14:09  点击量:

 2022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全区查办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359件,罚没款561.85万元。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生产经营者,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编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并对外公布。
 
  一、昌都市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3月,昌都市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法院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现芒康县如美镇某火锅店经营场所后厨有加工“老油”的工具和成品“老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该案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昌都市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办。经芒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代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代某终生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案
 
  2022年5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货值金额98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718元,并处罚款6万元,共计罚没款6.27万元。
 
  三、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某小吃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5月,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检,发现日喀则市某小学附近的小吃店加工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乃东区某商行销售以假充真牦牛肉干案
 
  2022年,山南市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实名举报,称山南市乃东区某商行存在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牦牛肉干。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商行将风干猪肉、手撕鸭肉通过切割机切割后,分装到外包装标示为“牦牛肉干”和“手撕牦牛肉干”的塑料袋中,并陈列在该店货架上用于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劳保行销售超保质期、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2年,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转办线索,依法对涉嫌违法主体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城关区城北某劳保行销售的一级菜籽油、军用菜籽油、玉香带鱼等涉案食品存在超食品保质期、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等资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链牛肉案
 
  2022年5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综合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仁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牛肉,且无法提供进口冷链牛肉“三证”(核酸证明、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2年,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单位对辖区内超市、餐饮单位等进行检查时发现噶尔县某奶茶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因管理不当,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定期对店内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进行清理,导致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存放于食品加工区域内,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销售给顾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农牧畜禽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22年,经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发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科技路农贸市场内某干杂店销售的高原土鸡蛋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批次不合格,高原土鸡蛋是西藏某农牧畜禽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因生产过程管理不当,导致兽药残留超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之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藏某农牧畜禽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昌都市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食品经营店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案
 
  2022年,昌都市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芒康县公安局开展食品安全例行检查时发现,芒康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架上待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生产日期,并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智能手持喷码机一台,部分不同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识”字样、格式、字体、字号同上述喷码机打印出的字样、格式、字体、字号完全相符。经查,当事人张某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一台智能手持喷码机后,利用香蕉水将已过期的和临近过期的生产日期擦掉,再用手持喷码机印上新的食品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及智能手持喷码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拉萨市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销售过期食品、篡改生产日期案
 
  2022年5月,拉萨市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冷链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雄县某蔬菜店涉嫌存在涂改、遮挡、覆盖其销售的食品生产日期,并用打码机重新打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拉萨市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 西藏自治区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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