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反公序良俗广告案:罚款10万元

2023-02-13 14:02:3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S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S市监处罚〔2022〕XX 号

当事人: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S市XX区XX路XX号的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A店(分公司)检查时,查见该单位在店门口显著位置摆放有“挑战全家牛大碗半小时内吃完即可享受价值98元牛大碗免单”等字样的立牌,立牌上还以小号字体写有“仅限单人挑战,牛大碗量较大,请谨慎挑战,避免浪费!”字样。(案源)

我局于 2022年01月24日对当事人发布违反公序良俗广告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立案)

经查明,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通过微博、小红书、哔哩哔哩等平台的“XX”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含有“挑战超级牛大碗”及“挑战全家牛大碗半小时内吃完即可享受价值98元牛大碗免单”等广告内容的视频链接。并于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在A、B、C三家门店醒目位置制作并摆放了含有“挑战全家牛大碗半小时内吃完即可享受价值98元牛大碗免单”等字样的海报。

上述全家牛大碗产品内含拉面1千克,约5人份,外加牛肉片及香菜牛肉汤等,挑战人员需把内含的面条全部吃完即算成功。至案发,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A店共有十余名顾客参与了活动,并有三人挑战成功。其他两店因为负责人离职相关记录已无法查证。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于2021年4月29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而当事人在当年10月发布涉案广告,招徕顾客参与“挑战全家牛大碗半小时内吃完即可享受价值98元牛大碗名单”活动,该牛大碗中食品的量明显超过一般人的食量,虽然同时发布有“仅限单人挑战,牛大碗量较大,请谨慎挑战,避免浪费”内容,但相对于“挑战全家牛大碗半小时内吃完即可享受价值98元牛大碗名单”字样来说,字体较小,并且如果要避免浪费,那么最好的方式是不开展这样的活动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开展涉案挑战活动,与《反食品浪费法》倡导的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理念背道而驰,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美德不相符合。

当事人本次活动引起部分网友在网络平台上转播发布挑战视频,对我国现今提倡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风尚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被查获后,当事人已下架了网络平台广告视频和门店广告海报。涉案相关推广视频及海报都是该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违法广告的相关视频广告页面截屏等证据材料。(证据)

我局于2022年0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S市监罚听告〔2022〕XX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告知)

当事人发布违反公序良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所指的“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性质)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积极改正,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裁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处罚决定内容)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S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法院提起诉讼。(权利)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S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3日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