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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3-03-09 17:39:27  点击量:

在2023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警示不法经营商家,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查处的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一、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5月1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泰国多丽TM纤维饮”3826盒,没收违法所得29566.14元,罚款65799.3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有3826盒泰国进口食品“泰国多丽TM纤维饮”,其中文标签无中文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2日和12月19日分两次从泰国购物网站购进了“泰国多丽TM纤维饮”4500盒,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销售596盒,销售金额29566.14元。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库存的3826盒产品当场采取了扣押措施。上述进口食品货值金额219331.20元,违法所得29566.1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无国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不合格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大力规范进口食品市场流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三、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县童年小板凳餐厅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案

2022年6月9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汝城县童年小板凳餐厅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67元、罚款17650.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汝城县童年小板凳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餐位费。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电脑里的餐饮管理系统内的餐位费报表。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9月18日开业,于2022年1月开始向前来消费的顾客收取餐位费,其收费标准为晚上九点之前3元/位,晚上九点之后1元/位。经查实,当事人截至2022年4月26日共收取餐位费7191位,共11767元。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业经营者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北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曹某经营掺假掺杂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2月20日,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曹某经营掺假掺杂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8日北湖区市场监管局在罗家井市场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当事人曹某摆放在肉架上正在销售的牛腩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测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销售的牛腩实际为马肉,上述冒充牛腩销售的马肉共计10Kg,销售价格为70元/kg,违法所得合计700元。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明知是马肉,却谎称为牛腩卖给消费者,赚取高额利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是食品行业不能逾越的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郴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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