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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符合首违不罚条件,仍作出处罚,法院:退还罚款!

2023-04-02 15:15:57  点击量:

近日,莱西法院在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以原告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该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该行政机关将3万元罚款退还。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首违不罚”规定以来,山东省首例适用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7日,青岛某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包装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辆在用电动叉车无铭牌、无车牌,不能提供该车的检验、登记手续,操作人员也没有叉车操作人员证。青岛某区市场监管局现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该包装公司收到后及时将涉案叉车进行报废处理,又购置了新的、经登记检验合格的叉车,并申请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消除了涉案叉车的安全隐患。后青岛某区市场监管局仍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包装公司不服,缴纳罚款后向该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02

法院裁判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包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系初次违法、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少,在自用该叉车过程中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且某包装公司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故在当事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情形下,青岛某区市场监管局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最终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该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青岛某区市场监管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纠正、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首违不罚”正是其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行政行为,才能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本案的实质性化解,不仅是莱西法院推动行政机关“服务型执法”、助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的生动体现,也是精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下一步,莱西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在法律框架内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空间,激励企业主动守法、规范经营,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莱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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