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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对食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

2023-04-06 17:43:57  点击量:

 
 
 
 案情回顾
 

王某多次从某冻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张某某处和某冷冻食品交易市场经营户郭某处购入未经检疫的生猪肉,存放于冷库。王某从冷库运回20吨生猪肉(货值金额为200多万元),分三次在某食品厂内进行加工,并将原包装撕掉,换成印刷有“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纸箱,并销售给某商贸公司,销售金额5万元。商贸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管局举报,称王某销售的冷冻肉制品无检疫证明,请求查封王某存放于家中的全部无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生猪肉。

 
 
 
 行政处罚
 

当地市场监管局遵循“谁先立案谁查处”原则,依法对王某作出了没收涉案生猪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对销售未经检疫生猪肉的经营户张某某、郭某分别作出罚款、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

 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及《鲜、冻禽产品》(GB16868)具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44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附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第7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3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动物检疫法》

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51条: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伙伴网法务有话说
 

(一)对当事人王某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可参考以下四种观点:

1、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应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进行相关处理,即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王某销售未经质检的生猪肉属于违法行为,可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对王某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生猪肉的行为,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动物检疫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依法补检。

4、对王某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生猪肉的违法行为,在遵循“谁先立案谁查处”原则的前提下,可由市场监管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查处。

(二)风险预防提示

如今,销售未经检疫的冷冻肉制品的行为已经屡见不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更好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形成食品安全自治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冷链食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冷冻肉品,关注包装标签是否有中文标识及厂名、厂址等关键信息,采购冷冻肉制品时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冻品的来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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