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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添加剂无中文标签 过期调料未及时销毁等被罚

2023-06-06 14:37:45  点击量: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某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检查屋里厢后厨时发现,包括盐焗鸡调味粉、蒜香粉调味料等调料超过保质期,但未及时销毁,还发现有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签,且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采取措施提示适量点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702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

法定代表人:朱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当事人以68.8元每瓶的价格采购了标称“Lecite”的食品添加剂1瓶,规格为净含量300克,呈粉状,该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签。经进一步调查,该食品添加剂原产地为西班牙,名称为“改性大豆磷脂”,上述食品添加剂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不符合GB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3.1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制作菜品“熟醉河蟹”时使用了上述食品添加剂,已使用200g,剩余100g,折合价22.93元,该菜品单价为98元每只,期间共销售99只,销售金额合计9702元。因此货值金额为9724.93元,违法所得为9702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添加剂时未主动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2023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后厨存放有“某味美盐焗鸡调味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03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29天;“某某记蒜香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年4月8日,保质期为十八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51天;“某品牌明胶”,生产日期为20191103,保质期为3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24天;“某品牌帕斯塔奶酪粉”,生产日期为2020.11.16,保质期至2021.11.16,已超过保质期476天;“某田园纯真果蔬粉南瓜粉”,生产日期为2020.06.17,保质期为365天,已超过保质期629天;“某田园菠菜粉”,生产日期为20200618,保质期为365天,已超过保质期628天;“某某同香糟”,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28日,保质期为二年,已超过保质期496天,上述过期调料未及时销毁。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当事人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且未采取措施提示适量点餐。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702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72493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9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8-29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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