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举案说法】直播带货暗示饮料能抗新冠被罚10万!

2023-06-07 14:47:26  点击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F9****

法定代表人:李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经查,2022年12月24日,2022年12月28日分别由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该公司注册的短视频账号做了两场混场直播,在这两场直播过程中均带货了一款由江苏某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名为某品牌牛初乳冻干粉固体饮料(规格为1g/袋*30袋/盒,1g/袋*10袋/盒)的食品,当事人在2022年12月与江苏某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此款商品的宣传推广合同,合同内容中明确当事人以直播的形式在短视频平台上通过账号在相应直播间产品上架并由主播讲解。当事人在合同签约时向江苏某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索取了某品牌牛初乳冻干粉固体饮料(规格为1g/袋*30袋/盒,1g/袋*10袋/盒)商品的生厂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商标注册证以及牛初乳商品的有关文献等材料,履行了商品查验义务。再查,2022年12月24日当事人在直播带货到某品牌牛初乳冻干粉固体饮料(规格为1g/袋*30袋/盒,1g/袋*10袋/盒)商品时口播内容为“团队总共5个人,有3个人第二天喜阳阳了,但是半个月过去了,我啥事儿没有,我不能说我绝对性是因为吃了这个,但是我也没别的变化,我也没吃别的东西了,对不对,这个东西最早是做给谁吃的,早产儿吃的,因为早产儿比顺产的小宝宝他们的抵御力要更差,什么黄桃罐头啊都在抢,什么连什么那个medicine都在抢都在囤,而我们这个东西,比它还要厉害。”2022年12月28日当事人在直播带货到某品牌牛初乳冻干粉固体饮料(规格为1g/袋*30袋/盒,1g/袋*10袋/盒)商品时口播内容为某品牌牛初乳适合什么样的人?你家里有儿童的,有一些上岁数的老人的,经常感冒不舒服的,阳了之后还反反复复的,而且不爱喝牛奶的,平时强壮力比较差的,都可以,尤其在这个时期,有没有人两道杠的,有的给我们打一个有,有没有人两道杠之后还担心自己反复两道杠的,你就把牛初乳喝起来,因为在此时此刻,这个抵御力非常重要,比如说你大病初愈,比如说你家里有老年人,你吃它真的会感觉会比别人明显要好很多,因为强壮力好了,你整个人恢复的才会快。”上述两场直播均没有录播,直播过程中销售的商品只在直播时可以进行购买,直播结束后就不会再出现结算页面,无法对商品进行购买,直播达人会在直播时介绍完此商品后,用倒计时的方式将该商品上架销售,具体话术为“小伙伴们(或者老铁们)准备好,54321上链接”,因商品在短视频平台小黄车显示的是活动之前的价格,上连接之后就变成优惠价格,此时消费者就可以点击商品,选择数量,规格,之后会出现结算页面,就可以对商品进行购买。再查,当事人按照短视频平台公司的决算方式对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进行结算,上述两次直播销售此商品共计销售额为103.5万元,因该商品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51.4万元,实际成交额为52.1万元,扣除生产企业江苏某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5%佣金,以及短视频平台服务费,实际收入16.4万元,均是由短视频电商平台先行收款,扣除所有费用之后,剩余钱款打入当事人账户。江苏某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两场直播手卡台本,具体内容就是产品名称,成分,注意事项,核心卖点是30年国货品牌,活性冻干技术,2倍国标免疫球蛋白含量,提升自护力,话术中涉及生产牛初乳冻干粉的车间是10万级净化标准的制药级等内容,但是在直播中主播说过的上述话术并不是江苏某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当事人自己发挥加入进去的。又查,在接到我局约谈通知后,当事人第一时间进行了内部整改,主动向我局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案件,提交了道歉声明,保证在今后直播中重视选品以及产品的讲解与展示,严谨把控直播间,甄选产品时做到给消费者推荐的产品一定由主播亲身使用,要给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产品,重视直播话术,不能在直播宣传中存在任何有歧义的地方,积极开展内部培训,提升主播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觉悟意识,争做积极阳光正能量的主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05-12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