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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流心羊角”加炭黑变“黑色羊角” 罚!

2023-07-31 19:05:51  点击量: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

2023年5月4日,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我局对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食品委托生产和销售,案发时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广场。

2020年4月25日当事人与上海A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可露丽和流心羊角等产品。当事人与上海A食品有限公司、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委托生产的产品通过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

2021年6月起,当事人委托上海A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上架产品“覆盆子流心羊角”。2022年12月起,当事人将“覆盆子流心羊角”原有普通羊角面包改成黑色羊角面包,具体方式为:在面包生产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复配植物炭黑的方式将羊角面包染黑,并更名为“覆盆子竹炭羊角”。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覆盆子竹炭羊角”的产品类型为面包,依据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的使用范围不包含面包。

2022年12月起,当事人共委托生产830个“覆盆子竹炭羊角”。2023年3月底因上海A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故上述委托生产行为终止。当事人以10.8元每个的价格销售“覆盆子竹炭羊角”,共计销售703个,销售收入7592.4元,其余部分留作样品给客户试吃或因滞销过期等原因报废损耗。故当事人违法生产货值金额8964元,违法所得7592.4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相关证据佐证: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笔录、产品照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及对账单、销售记录、委托生产合同及产品SOP等材料及其他涉案材料。

本局于2023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虹听告〔2023〕0920230016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伍佰玖拾贰元肆角整;

二、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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