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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经营添加未经安全性评估食品原料的自泡酒被罚
2023-10-26 17:35:50 点击量:
处罚名称:深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添加未经安全性评估食品原料的自泡酒案 处罚类别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事由:食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233.33元;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某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4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