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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食品企业茶叶过度包装?下架整改!

2023-11-23 18:44:41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茶叶专柜上发现一款名为“荒野寒露白牡丹”的茶叶礼盒,规格100g/盒(5g*20袋),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包装盒长度348mm,宽度250mm,高度73mm。经计算,该礼盒内装物体积乘以必要空间系数 kV0为1300000mm³,销售包装体积 Vn为6351000mm³,其包装空隙率为79.5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以案说法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已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对茶叶等31类食品和16类化妆品的包装层数、包装空隙率、包装成本及混装要求作出新规定,主要包括“包装层数不得高于4层,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得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等”。该案中,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茶叶单件为5g,应当符合“单件净含量1<Q≤5g 的空隙率应≤70%”的要求。经测算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为79.5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将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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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问答

一、茶叶销售者在销售环节进行的包装是否属于销售包装?若其销售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如何确定净含量?

销售者在销售环节对散装食品或者化妆品进行的包装属于销售包装,但快递包装等运输包装除外。若散装茶叶的销售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可以采用称重方式确定。

 

二、茶叶与茶具包装在一起是否属于综合商品?

包装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或者包装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妆品为综合商品,但是包装内的食品与非食品类产品,或者化妆品与非化妆品类产品不能组合成综合商品。例如,包装内的粽子、绿豆糕等组合成的商品属于综合商品,但包装内的茶叶和茶具组合成的商品不属于综合商品。

 

三、对茶叶包装进行充气是否属于“充气包装产品”?k值是否可取2倍?

表A.1注“充气包装产品k值为同类产品的2倍”中的“充气包装产品”,是指食品包装工艺中利用气体让内装物免受挤压破碎,包装明显膨胀,且无防止内装物受挤压破碎的其他包装层的产品,不适用于利用氮气等惰性气体防止产品变质,或者将气体作为原料的商品。例如,茶叶包装一般都有硬质包装层(如铁盒、硬纸盒),可以起到让茶叶免受挤压破碎的作用,因此茶叶一般不属于充气包装产品,k值不能取2倍。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广大茶叶生产、销售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要求,秉持绿色低碳理念,对产品包装进行简约化、人性化设计,做抵制茶叶过度包装的践行者!

 
 
 

 

 

 
注: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青岛市场监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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