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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防辐射套餐宣称保健功能被罚!

2024-01-08 18:02:23  点击量: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某楠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某

当事人注册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幢,主要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在其***点评平台上店铺“某酒场.烧鸟.洋餐”推出一款套餐名为“2人某防辐射套餐健康美味”的套餐。套餐宣传内容为:“凉拌番茄(有效减少皮肤受到的辐射损伤)、冷豆腐(铁镁等微量元素防辐射加快代谢)、毛豆(含钾小菜提供免疫)、牛肉塔塔(促进细胞生长原产欧洲牛肉),鸡胗(本地鸡更健康含铁锌提供免疫)、鸡肉丸子(手工制造本地鸡肉加马蹄更神奇)、鸡软骨(还是本地鸡补钙又好嘁)、懂你的炒菠菜(本地菠菜和口蘑宇航员太空都吃这)、和牛炒饭(澳洲牛肉东北米吃饱才能有力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在平台上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截至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共对外销售上述套餐1份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80.00元,访问量为222人次。案发后,当事人已下架上述套餐。

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3年12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行编辑上述广告内容,因此认定当事人为广告主,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中宣传内容的依据及相关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提供的套餐中番茄、豆腐等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宣传其具有抗辐射、提高免疫等保健效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构成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

2023年8月24日,日本启动核污染水排海,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当事人于此时推出所谓的“防辐射”套餐进一步引发大众的恐慌和对立情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构成了发布的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

当事人于8月24日发布广告至案发为期仅两天,期间平台浏览量为222次,对外销售1份且为堂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0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下架了产品。经查,当事人之前未因同一事项接受过行政处罚,属于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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