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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领6.5万元罚单!
2024-01-18 17:49:50 点击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某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 法定代表人: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某泉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09月01日,规格:18.9L/桶)和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09月01日,规格:18.9L/桶)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风险监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的要求。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使用的原料有:水。涉案物品总的货值金额为615元,当事人获得的违法所得为469.2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69.2元; 罚款金额(万元):6.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4692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4 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